堅稱無辜的李凱強

訴稱被李騎車逆行碰撞的宋某
騎電動車大學生因扶起與之發(fā)生刮蹭的老人被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大學生賠償老人各項費用7.9萬元。李凱強拿到判決后遂向媒體反映,認為自己是“學雷鋒反遭訛詐”。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在社會上掀起軒然大波,很多人曾一邊倒地認為:李凱強是在學雷鋒,一審判決有失公允。
真相到底如何?李凱強到底是學雷鋒還是交通肇事?3月22日上午,此案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二審,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親自旁聽此案。法院還邀請網(wǎng)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代表現(xiàn)場旁聽并評議此案,并首次直播庭審,向網(wǎng)友公開庭審內容。
□記者韓景瑋實習生郭珍珍文記者許俊文圖
昨日二審,大學生堅稱無辜
昨天庭審現(xiàn)場,多家中央和省市媒體均派記者來到審判庭,希望進一步了解事件真相。
兩個當事人均出現(xiàn)在庭審現(xiàn)場。
上訴人李凱強今年21歲,2008年8月事發(fā)時,他還是一名警校在校大學生。
昨天,談起事發(fā)時的情況,李凱強的情緒顯得很激動。
李凱強在法庭上訴稱:
那天,他騎電動車經過鄭大一附院側門時,車子沒電了,他準備去親戚家充電,所以騎得很慢。就在他由西向東往棉紡路騎的時候,在河醫(yī)大立交橋西北角,突然聽到“砰”的一聲,他感覺后面有東西蹭上他的車了。
他扭頭一看,一輛自行車撞上電動車的后輪,一位老人坐在地上,嘴里“哎喲”著!拔液敛华q豫地過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來時,老人一把抓住了我說‘你撞傷我的腰了’!
他和老人爭執(zhí)了幾分鐘后,有路人圍上來,其中有兩位帶著小孩的中年婦女稱他沒撞老人,讓他趕緊走。
爭執(zhí)引起了在附近執(zhí)勤的巡警的注意。巡警問老人,老人反復念叨:“他騎車闖了紅燈,撞傷了我的腰。”
巡警也無法認定誰有責任,事故認定最終不了了之,雙方各自離開。
李凱強原本以為此事已過去,2009年12月28日,李凱強收到了法院下達的判決書:2008年8月21日15時14分,原告宋某騎自行車自鄭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河醫(yī)立交橋轉盤處被被告李凱強騎的電動車掛倒受傷。經醫(yī)院診斷后,由于沒有醫(yī)療費用遂回家治療至今。法院認為,李凱強騎電動車與宋某騎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調查取證認定,無法查證是由李凱強還是宋某其中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造成交通事故。根據(jù)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原告宋某的損失合理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較妥。因此判決李凱強15日內支付宋某1萬元精神撫慰金及其他費用共計7.9萬余元。
“我是看她摔倒了,過去扶她……”因不服一審判決,李凱強遂依法提起上訴,并將自己的遭遇反映給媒體,認為自己“無辜”。
事件回顧,媒體網(wǎng)友曾一邊倒
法院一審判決后,我省一家媒體曾以《大學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賠償7.9萬元》為題,連續(xù)報道了李凱強的“見義勇為”遭遇,包括中央電視臺等媒體也紛紛關注此案。
當時很多網(wǎng)友認為:倒地老人是在“碰瓷兒”,李凱強的行為是在學雷鋒做好事兒,還有網(wǎng)友以“請給‘雷鋒’一份尊重”、“尋找失落的信任”等為題評論此事。有網(wǎng)站則專門就李凱強事件展開以“路遇老人倒地,扶還是不扶?”為題進行了討論,甚至有媒體發(fā)起征集目擊證人活動,稱“要為李凱強討清白”。
李凱強的代理律師、河南大學法學院教師郝振江就是看到媒體報道后,主動要求免費為李凱強提供法律幫助。
針對一審法院判決,郝律師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沒有基本事實根據(jù)。被上訴人不能證明、一審法院也不能認定李凱強在事故中有過錯,當然也不能證明或認定,被上訴人的傷害或損失與上訴人之間的因果關系。一審判決在沒有認定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要件事實的情況下,在明確表明不能認定上訴人的過錯情況下,卻直接判決上訴人承擔50%(7.9萬元)的賠償責任。
因此,郝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屬枉法裁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上訴人李凱強在此案中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昨天二審現(xiàn)場,上訴人還請來一男一女兩名證人作證。
兩個證人稱:事發(fā)時,李凱強在前面騎行,電動車上沒有帶人,二人均看到李凱強下車扶老人的事實,二人未看到李凱強的電動車撞上老人。但老人究竟如何倒地,兩名證人均稱“未看到”。
老太訴稱:他騎車逆行撞人
昨天,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宋某稱“感到很委屈”,在法庭上還幾度落淚,稱上訴人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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