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guī)范煙花爆竹工程的設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yè)安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煙花爆竹生產項目和經營批發(fā)倉庫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設計;本規(guī)范不適用于經營零售煙花爆竹的儲存,以及軍用煙火的制造、運輸和儲存。
1.0.3 本規(guī)范有關外部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和經營批發(fā)企業(yè)倉庫周邊進行居民點、企業(yè)、城鎮(zhèn)、重要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
1.0.4 本規(guī)范規(guī)定了煙花爆竹生產項目和經營批發(fā)倉庫工程設計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規(guī)范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0.5 煙花爆竹生產項目和經營批發(fā)倉庫的工程設計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范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 語
2.0.1 煙花爆竹生產項目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project
指生產煙花、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電點火頭等的廠房、場所及配套的倉庫。
2.0.2 危險品 hazardous goods
指本規(guī)范范圍內的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氧化劑等,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煙花、爆竹在制品、半成品、成品。
2.0.3 在制品 work in-process
指正在各生產階段加工的產品。
2.0.4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
指在某些生產階段上已完工,尚需進一步加工的產品。
2.0.5 危險品生產廠房 production building of hazardous goods
生產、制造、加工危險品的建筑物。
2.0.6 中轉庫 transit store
在生產過程中,在廠區(qū)內用于暫存藥物、半成品、成品、引火線及有藥部件的建(構)筑物。
2.0.7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 hazardous goods general store area
指儲存成品、化工原材料、藥物(黑火藥、煙火藥、亮珠、藥柱、藥塊)、效果內筒、引火線的危險品倉庫集中的區(qū)域。
2.0.8 臨時存藥洞 temporary explosive storage cave
指在危險性建筑物附近自然山體內鑲嵌的臨時存放藥物的洞室。
2.0.9 危險性建筑物 hazardous goods building
指生產或儲存危險品的建(構)筑物,包括危險品生產廠房、儲存庫房(倉庫)、曬場、臨時存藥洞等。
2.0.10 計算藥量 explosive quantity
能形成同時爆炸或燃燒的危險品最大藥量。
2.0.11 摩擦類藥劑 friction ignited powder
含氯酸鉀、硫化銻、雷酸銀等藥劑,經摩擦能產生引燃(爆)作用的藥劑。
2.0.12 笛音劑 whistling powder
含高氯酸鉀、苯甲酸氫鉀、苯二甲酸氫鉀等藥劑,能產生哨音效果的藥劑。
2.0.13 爆炸音劑 powder with detonation sonud
含高氯酸鹽、硝酸鹽、硫磺、硫化銻、鋁粉等藥劑,能產生爆炸音響效果的藥劑。
2.0.14 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指危險性建筑物與外部各類目標之間,在規(guī)定的破壞標準下所允許的最小距離。它是按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確定的。
2.0.15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指危險品廠房、庫房與相鄰建筑物之間,在規(guī)定的破壞標準下所允許的最小距離。它是按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確定的。
2.0.16 防護屏障 protecting barrier
有天然屏障和人工屏障,其形式、強度均能按規(guī)定方式限制爆炸沖擊波、碎片、火焰對附近建筑物及設施的影響。
2.0.17 人均使用面積 useable floor area per capita
廠房內有效使用面積按作業(yè)人員平均,每個作業(yè)人員所占有的面積。
2.0.18 輕型泄壓屋蓋 light relief roof
泄壓部分(不包括檁條、梁、屋架)由輕質材料構成,當建筑物內部發(fā)生事故時,具有泄壓效能,使建筑物主體結構盡可能不受到破壞的屋蓋。
輕型泄壓部分的單位面積重量不應大于0.8kN/m²。
2.0.19 輕質易碎屋蓋 light fragile roof
由輕質易碎材料構成,當建筑物內部發(fā)生事故時,不僅具有泄壓效能,且破碎成小塊,減輕對外部影響的屋蓋。
輕質易碎部分的單位面積重量不大于1.5kN/m²。
2.0.20 抗爆間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內因發(fā)生爆炸而產生破壞作用的間室,對間室外的人員、設備以及危險品起到保護作用?筛鶕(jù)間室內生產或儲存的危險品性質、恢復生產的要求,可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破壞作用的間室。
2.0.21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shield yard
當抗爆間室內發(fā)生爆炸事故時,為阻止爆炸破片和減弱爆炸沖擊波向泄爆方向擴散而在抗爆間室輕型窗外設置的屏院。
2.0.22 裝甲防護裝置 armor protective device
裝于特定場所或設于單個特定設備或操作崗位的裝置,以防止裝置外的人員、物資或設備受到可能發(fā)生的局部火災或爆炸侵害的金屬防護體。
2.0.23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
建筑物內的作業(yè)人員能直接疏散到室外安全地帶的門或出口。
2.0.24 生活輔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廁所等。
2.0.25 電氣危險場所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s
爆炸或燃燒性物質出現(xiàn)或預期可能出現(xiàn)的數(shù)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2.0.26 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氣環(huán)境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性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后,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huán)境。
2.0.27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氣環(huán)境條件下,氣體或蒸汽可燃性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后,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huán)境。
2.0.28 直接接地 direct-earthing
將金屬設備或金屬構件與接地系統(tǒng)直接用導體進行可靠連接。
2.0.29 間接接地 indirect-earthing
將人體、金屬設備等通過防靜電材料或防靜電制品與接地系統(tǒng)進行可靠連接。
2.0.30 防靜電材料 anti-electrostatic material
通過在聚合物內添加導電性物質(炭黑、金屬粉等)、抗靜電劑等,以降低電阻率,增加電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統(tǒng)稱為防靜電材料。
2.0.31 防靜電制品 anti-electrostatic ware
由防靜電材料制成,具有固體形狀,電阻值在5×104Ω~1×108Ω范圍內的物品。
2.0.32 靜電非導體 static non-conductor
體電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 的物體或表面電阻率大于或等于1.0×1011Ω的物體。
2.0.33 允許最高表面溫度 maximum permissible surface temperature
為了避免粉塵點燃,允許電氣設備在運行中達到的最高表面溫度。
2.0.34 獨立變電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變電所為獨立的建筑物。
2.0.35 防靜電地面 anti-electrostatic floor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靜電荷,防止靜電荷積累的地面。
2.0.36 靜電泄漏電阻 electrostatically leakage resistance
物體的被測點與大地之間的總電阻。
2.0.37 防火墻 fire wall
指能夠截斷火焰及火星傳播且在一定時間內能起到隔絕溫度傳播的不燃燒體材料制成的實心砌體,耐火極限不小于3h。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和洞口。
3 建筑物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
3.1 建筑物危險等級
3.1.1 危險性建筑物的危險等級,應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為1.1、1.3級:
1 1.1級建筑物為建筑物內的危險品在制造、儲存、運輸中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或有迸射危險,其破壞效應將波及周圍。根據(jù)破壞能力劃分為1.1-1、1.1-2級。
1.1-1級建筑物為建筑物內的危險品發(fā)生爆炸事故時,其破壞能力相當于TNT的廠房和倉庫;
1.1-2級建筑物為建筑物內的危險品發(fā)生爆炸事故時,其破壞能力相當于黑火藥的廠房和倉庫。
2 1.3級建筑物為建筑物內的危險品在制造、儲存、運輸中具有燃燒危險,偶爾有較小爆炸或較小迸射危險,或兩者兼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其破壞效應局限于本建筑物內,對周圍建筑物影響較小。
3.1.2 廠房的危險等級應由其中最危險的生產工序確定。倉庫的危險等級應由其中所儲存最危險的物品確定。
3.1.3 危險品生產工序的危險等級分類應符合表3.1.3-1的規(guī)定。危險品倉庫的危險等級分類應符合表3.1.3-2的規(guī)定。
3.1.4 氧化劑、可燃物及其它化工原材料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有關規(guī)定。
表3.1.3-1 危險品生產工序的危險等級分類
|
序號 |
危險品
名 稱 |
危 險
等 級 |
生 產 工 序 |
|
1 |
黑火藥 |
1.1-2 |
藥物混合(硝酸鉀與碳、硫球磨),潮藥裝模(或潮藥包片),壓藥,拆模(撕片),碎片、造粒,拋光,漿藥,干燥,散熱,篩選,計量包裝 |
|
1.3 |
單料粉碎、篩選、干燥、稱料,硫、碳二成分混合。 |
|
2 |
煙火藥 |
1.1-1 |
藥物混合,造粒,篩選,制開球藥,壓藥,漿藥,干燥,散熱,計量包裝 |
|
1.1-2 |
褙藥柱(藥塊),濕藥調制,煙霧劑干燥、散熱、計量包裝 |
|
1.3 |
氧化劑、可燃物的粉碎與篩選,稱料(單料) |
|
3 |
引火線 |
1.1-2 |
制引,漿引,漆引,干燥,散熱,繞引,定型裁割,捆扎,切引,包裝 |
|
4 |
爆竹類
|
1.1-1 |
裝藥 |
|
1.1-2 |
黑火藥裝藥 |
|
1.3 |
插引(含機械插引,手工插引和空筒插引),擠引,封口,點藥,結鞭,包裝 |
|
5 |
組合煙花類、內筒型小禮花類 |
1.1-1 |
裝藥,筑(壓)藥,內筒封口(壓紙片、裝封口劑) |
|
1.1-2 |
裝發(fā)射藥,黑火藥裝(壓)藥,已裝藥部件鉆孔,裝單個裸藥件,單筒藥量≥25g非裸藥件組裝,外筒封口(壓紙片) |
|
1.3 |
蘸藥,安引,組盆串引(空筒),單筒藥量<25g非裸藥件組裝,包裝 |
|
6 |
禮花彈類 |
1.1-1 |
裝球 |
|
1.1-2 |
包藥,組裝(含安引、裝發(fā)射藥包、串球),剖引(引線鉆孔),球干燥,散熱,包裝 |
|
1.3 |
空殼安引,糊球 |
|
7 |
吐珠類 |
1.1-2 |
裝(筑)藥 |
|
1.3 |
安引(空筒),組裝,包裝 |
|
8 |
升空類
(含雙響炮) |
1.1-1
|
裝藥,筑(壓)藥 |
|
1.1-2 |
黑火藥裝(筑、壓)藥,包藥,裝裸藥效果件(含效果藥包),單個藥量≥30g非裸藥件組裝 |
|
1.3 |
安引,單個藥量<30g非裸藥效果件組裝(含安穩(wěn)定桿),包裝 |
|
9 |
旋轉類
(旋轉升空類) |
1.1-1 |
裝藥、筑(壓)藥 |
|
1.1-2 |
黑火藥裝、筑(壓)藥,已裝藥部件鉆孔 |
|
1.3 |
安引,組裝(含引線、配件、旋轉軸、架),包裝 |
|
10 |
噴花類和架子煙花 |
1.1-2 |
裝藥、筑(壓)藥,已裝藥部件的鉆孔 |
|
1.3 |
安引,組裝,包裝 |
|
11 |
線香類 |
1.1-1 |
裝藥 |
|
1.3 |
粘藥,干燥,散熱,包裝 |
|
12 |
摩擦類 |
1.1-1 |
雷酸銀藥物配制,拌藥砂,發(fā)令紙干燥 |
|
1.1-2 |
機械蘸藥 |
|
1.3 |
包藥砂,手工蘸藥,分裝,包裝 |
|
13 |
煙霧類 |
1.1-2 |
裝藥,筑(壓)藥 |
|
1.3 |
糊球,安引,球干燥,散熱,組裝,包裝 |
|
14 |
造型玩具類 |
1.1-1 |
裝藥、筑(壓)藥 |
|
1.1-2 |
已裝藥部件鉆孔 |
|
1.3 |
安引,組裝,包裝 |
|
15 |
電點火頭 |
1.3 |
蘸藥,干燥(晾干),檢測,包裝 |
注:表中未列品種、加工工序,其危險等級可依照本規(guī)范3.1.1條并對照本表確定。
表3.1.3-2 危險品倉庫的危險等級分類
|
貯 存 的 危 險 品 名 稱 |
危 險
等 級 |
|
煙火藥(包括裸藥效果件),開球藥。 |
1.1-1 |
|
黑火藥,引火線,未封口含藥半成品,單個裝藥量在40g及以上已封口的煙花半成品及含爆炸音劑、笛音劑的半成品,已封口的B級爆竹半成品,A、B級成品(噴花類除外),單筒藥量25g及以上的C級組合煙花類成品 |
1.1-2 |
|
電點火頭,單個裝藥量在40g以下已封口的煙花半成品(不含爆炸音劑、笛音劑),已封口的C級爆竹半成品,C、D級成品(其中,組合煙花類成品單筒藥量在25g以下),噴花類成品 |
1.3 |
注:表中A、B、C、D級為現(xiàn)行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規(guī)定的產品分級。
3.2.1 危險性建筑物的計算藥量應為該建筑物內(含生產設備、運輸設備和器具里)所存放的黑火藥、煙火藥、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能形成同時爆炸或燃燒的危險品最大藥量。
3.2.2 防護屏障內的危險品藥量應計入該屏障內的危險性建筑物的計算藥量。
3.2.3 危險性建筑物中抗爆間室的危險品藥量可不計入危險性建筑物的計算藥量。
3.2.4 危險性建筑物內采取了分隔防護措施,危險品相互間不會引起同時爆炸或燃燒的藥量可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為危險性建筑物的計算藥量。
4 工程規(guī)劃和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4.1 工程規(guī)劃
4.1.1 煙花爆竹生產項目和經營批發(fā)倉庫的選址應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要求,并避開居民點、學校、工業(yè)區(qū)、旅游區(qū)、鐵路和公路運輸線、高壓輸電線等。
4.1.2 煙花爆竹生產項目應根據(jù)所生產的產品種類、工藝特性、生產能力、危險程度進行分區(qū)規(guī)劃,分別設置非危險品生產區(qū)、危險品生產區(qū)、危險品總倉庫區(qū)、燃放試驗場區(qū)和銷毀場、行政區(qū)。
4.1.3 煙花爆竹生產項目規(guī)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據(jù)生產、生活、運輸、管理和氣象等因素確定各區(qū)相互位置。危險品生產區(qū)、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宜設在有自然屏障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帶,燃放試驗場和銷毀場宜單獨設在偏僻地帶。
2 非危險品生產區(qū)可靠近住宅區(qū)布置。
3 無關人流和貨流不應通過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危險品貨物運輸不宜通過住宅區(qū)。
4.1.4 當煙花爆竹生產項目建在山區(qū)時,應合理利用地形,將危險品生產區(qū)、危險品總倉庫區(qū)、燃放試驗場或銷毀場區(qū)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帶。不應將危險品生產區(qū)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狹窄溝谷中。
4.1.5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企業(yè)設置危險品倉庫時,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3節(jié)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外部最小允許距離和第5.3節(jié)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部最小允許距離的規(guī)定。
4.2 危險品生產區(qū)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4.2.1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的危險性建筑物與其周圍零散住戶、村莊、公路、鐵路、城鎮(zhèn)和本企業(yè)總倉庫區(qū)等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分別按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計算后取其最大值。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自危險性建筑物的外墻算起,曬場自曬場邊緣算起。
4.2.2 危險品生產區(qū)1.1級建筑物、構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表4.2.2的規(guī)定。
4.2.3 危險品生產區(qū)1.3級建筑物、構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表4.2.3的規(guī)定。
4.3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4.3.1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的危險性建筑物與其周圍零散住戶、村莊、公路、鐵路、城鎮(zhèn)和本企業(yè)生產區(qū)等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分別按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計算后取其最大值。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自危險性建筑物的外墻算起。
4.3.2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1.1級倉庫的外部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表4.3.2的規(guī)定。
4.3.3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1.3級倉庫的外部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表4.3.3的規(guī)定。
4.3.4 若將總倉庫區(qū)和生產區(qū)相鄰或相連時,兩者之間距離應按照各自外部最小允許距離要求計算,取大值。
4.4 燃放試驗場和銷毀場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4.4.1 燃放試驗場的外部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表4.4.1的規(guī)定。
表4.4.1 燃放試驗場的外部最小允許距離(m)
|
項 目 |
燃 放 試 驗 場 類 別 |
|
地面煙花 |
升空煙花 |
≤4號禮花彈 |
≥5號禮花彈
<10號禮花彈 |
≥10號禮花彈 |
|
危險品生產區(qū)及危險品倉庫
易燃易爆液體庫 |
50 |
200 |
300 |
600 |
800 |
|
居民住宅 |
30 |
100 |
150 |
300 |
400 |
注:外部最小允許距離自燃放試驗場邊緣算起。
4.4.2 煙花爆竹企業(yè)的危險品銷毀場邊緣距場外建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65m,一次燒毀藥量不應超過20kg。
5 總平面布置和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5.1.1 危險品生產區(qū)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同時生產煙花爆竹多個產品類別的企業(yè),應根據(jù)生產工藝特性、產品種類分別建立生產線,并應做到分小區(qū)布置。
2 生產線的廠(庫)房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工藝流程及生產能力的要求,宜避免危險品的往返和交叉運輸。
3 危險性建筑物之間、危險性建筑物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內部最小允許距離的要求。
4 同一危險等級的廠房和庫房宜集中布置;計算藥量大或危險性大的廠房和庫房,宜布置在危險品生產區(qū)的邊緣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處;粉塵污染比較大的廠房應布置在廠區(qū)的邊緣。
5 危險品生產廠房宜小型、分散。
6 危險品生產廠房靠山布置時,距山腳不宜太近。當危險品生產廠房布置在山凹中時,應考慮人員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氣體的擴散。
5.1.2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應根據(jù)倉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結合地形布置。
2 比較危險或計算藥量較大的危險品倉庫,不宜布置在庫區(qū)出入口的附近。
3 危險品運輸?shù)缆凡粦谄渌雷o屏障內穿行通過。
4 不同類別倉庫應考慮分區(qū)布置,同一危險等級的倉庫宜集中布置,計算藥量大或危險性大的倉庫宜布置在總倉庫區(qū)的邊緣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處。
5.1.3 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的圍墻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m的圍墻。
2 圍墻與危險性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距離宜為12m,且不得小于5m。
3 圍墻應為密砌墻,特殊地形設置密砌圍墻有困難時,局部地段可設置刺絲網(wǎng)圍墻。
5.1.4 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的綠化,宜種植闊葉樹。
5.1.5 距離危險性建筑物、構筑物外墻四周5m內宜設置防火隔離帶。
5.2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5.2.1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各建筑物之間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分別按照各危險性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及其計算藥量所確定的距離和本節(jié)各條所規(guī)定的距離,取其最大值。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自建筑物的外墻算起,曬場自曬場邊緣算起。
5.2.2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1.1-1級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5.2.2的規(guī)定。
表5.2.2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1.1-1 級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m)
|
計算藥量
(kg) |
雙有屏障 |
單有屏障 |
因屏障開口形成雙方無屏障 |
|
≤5 |
12(7) |
12(7) |
14 |
|
10 |
12(7) |
12(8) |
16 |
|
20 |
12(7) |
12(10) |
20 |
|
30 |
12(7) |
12 |
24 |
|
40 |
12(8) |
14 |
28 |
|
60 |
12(9) |
15 |
30 |
|
80 |
12(10) |
16 |
32 |
|
100 |
12 |
18 |
36 |
|
200 |
14 |
22 |
44 |
|
300 |
16 |
25 |
50 |
|
400 |
18 |
28 |
55 |
|
500
|
20
|
30
|
60
|
|
800 |
23 |
35 |
70 |
|
1000 |
25 |
38 |
76 |
注: 當兩座相鄰廠房相對的外墻均為防火墻時,可采用括號內數(shù)字。
5.2.3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1.1-2級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5.2.2中的數(shù)字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應列的最小值。
5.2.4 1.1級建筑物有敞開面時,該敞開面方向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按本規(guī)范表5.2.2的要求計算后再增加20%。
5.2.5 在一條山溝中,當1.1級建筑物鑲嵌在山坡陡峻的山體中時,與其正前方建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按本規(guī)范第5.2.2條或第5.2.3條的要求計算后再增加50%。
5.2.6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布置有迸射危險產品的生產線時,該生產線有迸射危險品的建筑物與其它生產線建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分別按各自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計算后再增加50%。
5.2.7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1.1級建筑物與公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與鍋爐房、獨立變電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有明火或散發(fā)火星的建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按本規(guī)范表5.2.2的要求計算后再增加50%,并不應小于50m。
2 與廠區(qū)內辦公室、食堂、汽車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按本規(guī)范表5.2.2的要求計算后再增加50%,并不應小于65m。
5.2.8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1.3級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5.2.8的規(guī)定。
表5.2.8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1.3級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m)
|
計算藥量
(kg) |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
|
≤50
100
200
400
6OO
800
1000 |
12
14
16
18
20
22
25 |
注:當兩座相鄰廠房相對的外墻均為防火墻時,表中距離可乘以0.8,但不得小于12m。
5.2.9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1.3級建筑物與公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與鍋爐房、有明火或散發(fā)火星的建筑物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50m。
2 與獨立變電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35m。
3 與廠區(qū)內辦公室、食堂、汽車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50m。
5.2.10 在山區(qū)建廠利用山體設置臨時存藥洞時,臨時存藥洞洞口相對位置不應布置建筑物,臨時存藥洞外壁與相鄰建筑物之間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5.2.10的規(guī)定。
表5.2.10 臨時存藥洞外壁與鄰近建筑物之間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m)
|
計算藥量
(kg) |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
|
≤5
10 |
4
5 |
5.3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5.3.1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各建筑物之間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按各倉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分別計算后取其最大值。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自建筑物的外墻算起。
5.3.2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1.1-1級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5.3.2的規(guī)定。
5.3.3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1.1-2級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5.3.2中規(guī)定的距離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應列的最小值。
5.3.4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1.3級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5.3.4的規(guī)定。
表5.3.2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1.1-1級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m)
|
計算藥量
(kg) |
單有屏障 |
雙有屏障 |
|
≤100 |
20 |
12 |
|
>100
≤500 |
25 |
15 |
|
>500
≤1000 |
30 |
20 |
|
>1000
≤3000 |
40 |
25 |
|
>3000
≤5000 |
50 |
30 |
|
>5000
≤7000 |
56 |
33 |
|
>7000
≤9000 |
62 |
37 |
|
>9000
≤10000 |
65 |
40 |
表5.3.4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1.3級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m)
|
計算藥量
(kg) |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
|
≤500 |
15 |
|
>500
≤1000 |
20 |
|
>1000
≤5000 |
25 |
|
>5000
≤10000 |
30 |
|
>10000
≤15000 |
35 |
|
>15000
≤20000 |
40 |
5.3.5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10kV及以下變電所與危險品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與1.1-1級、1.1-2級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分別符合本規(guī)范第5.3.2條和第5.3.3條的規(guī)定,并不應小于50m。
2 與1.3級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5.3.4的規(guī)定,并不應小于25m。
5.3.6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值班室宜結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處,與危險品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與1.1-1級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5.3.6-1的規(guī)定。
2 與1.1-2級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按表5.3.6-1的要求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應列的最小值。
3 與1.3級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5.3.6-2的規(guī)定。
4 當值班室采取抗爆結構時,其與各級倉庫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按設計確定。
5.3.7 當危險品總倉庫區(qū)設置無固定值班人員崗哨時,崗哨與危險品倉庫的距離可不受本規(guī)范第5.3.6條的限制。
5.3.8 當采用洞庫或覆土庫儲存危險品時,洞庫或覆土庫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地下及覆土火藥炸藥倉庫設計安全規(guī)范》GB50154中的有關規(guī)定。
表5.3.6-1 1.1-1級倉庫與庫區(qū)值班室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m)
|
計算藥量
(kg) |
值班室無防護屏障 |
值班室有防護屏障 |
|
≤500 |
50 |
35 |
|
>500
≤1000 |
65 |
50 |
|
>1000
≤5000 |
110 |
80 |
|
>5000
≤10000 |
140 |
100 |
表5.3.6-2 1.3級倉庫與庫區(qū)值班室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m)
|
計算藥量
(kg) |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
|
≤500 |
25 |
|
>500
≤1000 |
30 |
|
>1000
≤5000 |
35 |
|
>5000
≤10000 |
40 |
|
>10000
≤20000 |
50 |
5.4.1 防護屏障的形式應根據(jù)總平面布置、運輸方式、地形條件、建筑物內計算藥量等因素確定。防護屏障可采用防護土堤、鋼筋混凝土防護屏障或夯土防護墻等形式。防護屏障的設置,應能對本建筑物及鄰近建筑物起到防護作用。防護屏障的防護范圍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A確定。
5.4.2 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防護屏障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1.1級建筑物應設置防護屏障。
2 1.1級建筑物內計算藥量小于100kg時,可采用夯土防護墻。
3 1.3級建筑物可不設置防護屏障。
5.4.3 防護屏障內坡腳與建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有運輸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離應按最小使用要求確定,但不應大于9m,并適當增加防護屏障高度。
2 無運輸或特殊要求時,其距離不應大于3m,且不宜小于1.5m。
5.4.4 防護屏障的高度不應低于防護屏障內危險性建筑物側墻頂部與被保護建筑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線上3.7m處之間連線的高度,并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A的規(guī)定。
5.4.5 防護屏障的設置應滿足生產運輸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防護屏障采用防護土堤時,應設置運輸通道或運輸隧道,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運輸通道和運輸隧道應滿足運輸要求,并應使其防護土堤的無防護作用區(qū)為最小。汽車運輸通道凈寬度不宜大于5m。汽車運輸隧道凈寬度宜為3.5m,凈高度不宜小于3.0m,其結構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7.2條規(guī)定。
2)運輸通道的防護土堤端部需設擋土墻時,其結構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
2 當在危險品生產廠房的防護土堤內設置安全疏散隧道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安全疏散隧道應設置在危險品生產廠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將內端的一半與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o角,宜按本規(guī)范附錄A確定。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凈高度不宜小于2.2m,凈寬度宜為1.5m,其結構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7.2條規(guī)定。
4)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運輸用。
3 當防護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時,生產運輸及安全疏散的要求由抗爆設計確定。
5.4.6 防護土堤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護土堤的頂寬不應小于1.0m,底寬應根據(jù)不同土質材料確定,但不應小于防護土堤高度的1.5倍。防護土堤的邊坡應穩(wěn)定。
2 在取土困難地區(qū)可在防護土堤內坡腳處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擋土墻,外坡腳處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擋土墻;在特殊困難情況下,允許在防護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標高1.0m范圍內填筑塊狀材料。
5.4.7 夯土防護墻的頂寬不應小于0.7m,墻高不應大于4.5m,邊坡度宜為1:0.2~1:0.25,應采用灰土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圍內墻體應采用砌體或石塊砌護墻。
5.4.8 鋼筋混凝土防護屏障應根據(jù)防護屏障內危險性建筑物的計算藥量由抗爆設計確定,并應滿足抗爆炸空氣沖擊波及爆炸碎片的作用。當建筑物外墻為鋼筋混凝土墻,且滿足抗爆設計要求時,該外墻可作為防護屏障。
6 工藝與布置
6.0.1 煙花爆竹的生產工藝宜采用機械化、自動化、自動監(jiān)控等可靠的先進技術。對有燃燒、爆炸危險的作業(yè)宜采取隔離操作,并應堅持減少廠房內存藥量和作業(yè)人員的原則,做到小型、分散。
6.0.2 煙花爆竹生產應按產品類型設置生產線,生產工序的設置應符合產品生產工藝流程要求,各危險性建筑物或各生產工序的生產能力應相互匹配。
6.0.3 有燃燒、爆炸危險的作業(yè)場所使用的設備、儀器、工器具應滿足使用環(huán)境的安全要求。
6.0.4 有易燃易爆粉塵散落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清洗設施,并應有充足的清洗用水。
6.0.5 在危險品生產區(qū)內,危險品生產廠房允許最大存藥量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guī)程》GB11652的有關規(guī)定;危險品中轉庫最大存藥量不應超過兩天生產需要量,單庫且不應超過本規(guī)范第7.1.2條的規(guī)定;臨時存藥間或臨時存藥洞的最大存藥量不應超過單人半天的生產需要量,且不應超過10kg。
6.0.6 1.1級、1.3級廠房和庫房(倉庫)應為單層建筑,其平面宜為矩形。
6.0.7 1.1級廠房應單機單棟或單人單棟獨立設置,當采取抗爆間室、隔離操作時可以聯(lián)建。引火線制造廠房應單間單機布置,每棟廠房聯(lián)建間數(shù)不超過4間。
6.0.8 1.3級廠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工作間聯(lián)建時應采用密實砌體墻隔開,且聯(lián)建間數(shù)不應超過6間,當廠房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時,聯(lián)建間數(shù)不宜超過4間。
2 機械插引廠房工作間聯(lián)建間數(shù)不應超過4間,且每個工作間應為單人、單機布置。
3 原料稱量、氧化劑的粉碎和篩選、可燃物的粉碎和篩選,應獨立設置廠房。
6.0.9 不同危險等級的中轉庫應獨立設置,且不得和生產廠房聯(lián)建。
6.0.10 有固定作業(yè)人員的非危險品生產廠房不得和危險品生產廠房聯(lián)建。
6.0.11 1.1級廠房內不應設置除更衣室外的輔助用室,1.3級廠房內可設置生產輔助用室(如工器具室等)。
6.0.12 危險品生產廠房內設置臨時存藥間或在廠房附近設置臨時存藥洞時,臨時存藥間與操作間應采用鋼筋混凝土墻或不小于370mm的密實砌體墻隔開,臨時存藥洞的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5.2.10條和第8.1.6條的規(guī)定。
6.0.13 危險品生產廠房內的工藝布置應便于作業(yè)人員操作、維修以及發(fā)生事故時迅速疏散。
6.0.14 對危險品進行直接加工的崗位宜設置防護裝甲、防護板或采取人機隔離、遠距離操作。對于作業(yè)人員與藥物直接接觸的混藥、造粒、裝藥等工序應設置防護隔離罩、隔離板或其它個體防護裝置。對有升空迸射危險的生產崗位宜設置防迸射措施。
6.0.15 1.1級廠房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宜少于9.0 m2,1.3級廠房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宜少于4.5m2。
6.0.16 有升空迸射危險的生產廠房與相鄰廠房的門、窗不宜正對設置。若正對設置時,在門、窗前不大于3.0m處應設置攔截裝置,攔截裝置的寬度應大于門窗寬0.5m(每側),高度應超出門窗高1.5m,高出的1.5m應斜向本建筑物,傾斜角度30º~45º。
6.0.17 煙花爆竹成品、有藥半成品和藥劑的干燥,宜采用熱水、低壓蒸汽或利用日光干燥,嚴禁采用明火烘干。干燥場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干燥廠房內應設置排濕裝置、感溫報警裝置及通風涼藥設施。
2 熱水、低壓蒸汽干燥廠房內的溫度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guī)程》GB11652的有關規(guī)定。
3 熱風干燥廠房可對沒有裸露藥劑的成品、半成品及無藥半成品進行干燥;當對藥劑和帶裸露藥劑的半成品采用熱風干燥時,應有防止藥物產生揚塵的措施。烘干溫度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guī)程》GB11652的有關規(guī)定。
4 日光干燥應在專門的曬場進行,曬場場地要求平整。危險品曬場周圍應設置防護堤,防護堤頂面應高出產品面1m。
6.0.18 曬場宜設置涼藥間或涼藥廠房。當有可靠的防雨和防濺措施時,可不設涼藥廠房。
6.0.19 運輸危險品的廊道應采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不宜與危險品生產廠房直接相連。
6.0.20 產品陳列室應陳列產品模型,不應陳列危險品。陳列實物時應單獨建設陳列場所,并應滿足本規(guī)范中的有關條款規(guī)定。
7 危險品儲存和運輸
7.1.1 危險品的儲存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guī)程》GB11652中有關儲存的規(guī)定。
7.1.2 庫房(倉庫)危險品的存藥量和建設規(guī)模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1.1級中轉庫單庫存藥量不應超過500kg,1.3級中轉庫單庫存藥量不應超過1000kg。
2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1.1級成品倉庫單庫存藥量不宜超過10000kg,1.3級成品倉庫單庫存藥量不宜超過20000kg,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倉庫單庫存藥量不宜超過5000kg。
3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1.1級成品倉庫單棟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m2,1.3級成品倉庫單棟建筑面積不宜超過1000m2,每個防火分區(qū)面積不超過500m2,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倉庫單棟建筑面積不宜超過100m2。
7.1.3 庫房(倉庫)內危險品的堆放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危險品堆垛間應留有檢查、清點、裝運的通道。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內墻壁距離不宜少于0.45m;搬運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l.5m。
2 煙火藥、黑火藥堆垛的高度不應超過1.0m,半成品與未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應超過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應超過2.5m。
7.2.1 危險品的運輸宜采用符合安全要求并帶有防火罩的汽車運輸;廠內運輸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手推車運輸,廠房之間的運輸也可采用人工提送的方式。不宜采用三輪車運輸,嚴禁用畜力車、翻斗車和各種掛車運輸。
7.2.2 危險品生產區(qū)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中心線與各級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距1.1級建筑物不宜小于20m,有防護屏障時可不小于12m。
2 距1.3級建筑物不宜小于12m,距實墻面可不小于6m。
3 運輸裸露危險品的道路中心線距有明火或散發(fā)火星的建筑物不應小于35m。
7.2.3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中心線與各級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7.2.4 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汽車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縱坡不宜大于6%;手推車運輸危險品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2%。
7.2.5 機動車不應直接進入1.1級和1.3級建筑物內,裝卸作業(yè)宜在各級危險性建筑物門前不小于2.5m以外處進行。
7.2.6 人工提送危險品時,宜設專用人行道,道路縱坡不宜大于8%,路面應平整,且不應設有臺階。
8 建筑結構
8.1 一般規(guī)定
8.1.1 各級危險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化學原料倉庫的耐火等級除本規(guī)范第8.1.2條規(guī)定外,均不應低于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二級耐火等級的規(guī)定。
8.1.2 建筑面積小于20m2的1.1級建筑物或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的1.3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可為三級。
8.1.3 危險性建筑物應有適當?shù)膬艨眨覂攘夯虬逯械淖畹蛢艨崭叨炔灰诵∮?.8m,并應滿足正常的采光和通風要求。
8.1.4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宜設有供1.1級、1.3級建筑物內操作人員使用的洗滌、淋浴、更衣、衛(wèi)生間等生活輔助用室和辦公用室。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內應設置門衛(wèi)值班室,不宜設置其它輔助用室。
8.1.5 危險品生產區(qū)的辦公用室和生活輔助用室宜獨立設置或布置在非危險性建筑物內。當危險品生產廠房附設辦公用室和生活輔助用室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1.1 級廠房可附設更衣室。
2 1.3級廠房除可附設更衣室外,還可附設其他生活輔助用室和車間辦公用室,但應布置在廠房較安全的一端,并應采用防火墻與生產工作間隔開。
車間辦公用室和生活輔助用室應為單層建筑,其門窗不宜面向相鄰廠房危險性工作間的泄爆面。
8.1.6 在危險品生產區(qū)內,當在兩個危險性建筑物之間設置臨時存藥洞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臨時存藥洞應鑲嵌在天然山體內。存藥洞門應離山體前坡腳不小于800mm。
2 臨時存藥洞的凈空尺寸寬不大于800mm,高不大于1000mm,存藥洞凈深不大于600mm,存藥洞底宜高出存藥洞外人行地面600mm。
3 臨時存藥洞前面宜設置平開木門。
4 臨時存藥洞墻體可采用不小于240mm的密實砌體或鋼筋混凝土墻體。
5 臨時存藥洞上部覆土厚度不應小于500mm,兩側墻頂覆土寬度不應小于1500mm。
6 臨時存藥洞內應用水泥砂漿抹面,四周有土處應采取防水及隔潮措施。存藥洞上部應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8.1.7 距離本廠圍墻小于12m的危險性建筑物,危險性建筑物面向圍墻方向的外墻宜為實體墻;如設有門、窗或洞口,應采取防火措施。
8.2 危險品生產區(qū)危險性建筑物的結構選型和構造
8.2.1 1.1級建筑物的結構形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本規(guī)范第8.2.1條第2款規(guī)定以外的1.1級建筑物,均應采用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2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結構或砌體承重結構:
1)建筑面積小于20m2,且操作人員不超過2人的廠房。
2)遠距離控制而室內無人操作的廠房。
8.2.2 1.3級建筑物的結構形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本規(guī)范第8.2.2條第2款規(guī)定以外的1.3級建筑物,均應采用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2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結構或砌體承重結構:
1)同時滿足跨度不大于7.5m、長度不大于30m、室內凈高不大于4m,且橫隔墻間距不大于15m的廠房。
2)橫隔墻較密且間距不大于6m的廠房。
8.2.3 采用砌體承重結構的1.1級、1.3級建筑物不得采用獨立磚柱承重。危險性建筑物的砌體厚度不應小于240mm,并不得采用空斗墻和毛石墻。
8.2.4 1.1級、
1.3級廠房屋蓋宜采用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屋蓋,并與框架連成整體;也可采用輕質泄壓屋蓋。當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或砌體承重結構時,宜采用輕質泄壓屋蓋,當采用輕質泄壓屋蓋(如彩色復合壓型鋼板等)時,宜采取防止成片或整塊屋蓋飛出傷人的措施。1.1
-2級黑火藥生產廠房宜采用輕質易碎屋蓋或輕質泄壓屋蓋。當1.3級廠房屋蓋采用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屋蓋時,宜設置能較好泄壓的門窗等。
8.2.5 有易燃、易爆粉塵的廠房,應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積塵的結構構件和構造。
8.2.6 1.1級、1.3級廠房結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梁底標高處,沿外墻和內橫墻應設置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閉合圈梁。
2 梁與墻或柱應錨固可靠,梁與圈梁應連成整體。
3 圍護砌體和鋼筋混凝土柱之間應加強聯(lián)結,縱橫砌體之間也應加強聯(lián)結。
4 門窗洞口應采用鋼筋混凝土過梁,過梁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250mm。當門洞口大于2700mm時宜設置鋼筋混凝土門框架或門樘。
5 砌體承重結構的外墻四角及單元內外墻交接處應設構造柱。
8.3 抗爆間室和抗爆屏院
8.3.1 抗爆間室墻厚及屋蓋應根據(jù)設計藥量計算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設計藥量大于1kg時,抗爆間室的墻及屋蓋應采用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結構,墻厚不宜小于300mm。
2 當設計藥量不大于1kg時,抗爆間室的墻及屋蓋宜采用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結構,墻厚不應小于200mm。
3 當設計藥量不大于1kg時,抗爆間室的墻及屋蓋也可采用鋼板或組合鋼板結構。
8.3.2 抗爆間室的墻(不包括輕型窗所在墻)和屋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設計藥量爆炸空氣沖擊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應產生震塌、飛散和穿透。
2 在設計藥量爆炸空氣沖擊波的整體作用下,允許產生一定的殘余變形。按使用要求,抗爆間室的墻和屋蓋按彈性或彈塑性理論設計。
8.3.3 抗爆間室朝室外的一面應設置輕型窗。窗臺的高度不應高于室內地面0.4m。
8.3.4 在抗爆間室輕型窗的外面應設置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抗爆屏院,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最小進深應符合表8.3.4的規(guī)定。
表8.3.4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最小進深(m)
|
設計藥量(kg) |
小于3 |
大于等于3
并小于15 |
大于等于15
并小于30 |
大于等于30
并小于50 |
|
平面形式 |
|
|
|
最小進深(m) |
3 |
4 |
5 |
6 |
2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應低于抗爆間室的檐口高度。當抗爆屏院的進深超過4m時,抗爆屏院中墻高度應增高,增加的高度不應小于進深超過量的1/2,抗爆屏院邊墻由抗爆間室的檐口高度逐漸增加至屏院中墻高度。
3 當采用平面形式為“ ” 的抗爆屏院時,在輕型窗處宜設置進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
8.3.5 危險品生產廠房中,采用抗爆間室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抗爆間室之間或抗爆間室與相鄰工作間之間不應設地溝相通。
2 輸送有燃燒爆炸危險物料的管道,在未設隔火隔爆措施的條件下,不應通過或進出抗爆間室。
3 當輸送沒有燃燒爆炸危險物料的管道必須通過或進出抗爆間室時,應在穿墻處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間室的門、操作口、觀察孔和傳遞窗的結構應能滿足抗爆及不傳爆的要求。
5 抗爆間室門的開啟應與室內設備動力系統(tǒng)的啟停進行聯(lián)鎖。
6 抗爆間室的墻高出廠房相鄰屋面應不少于0.5m。
8.3.6 當危險品倉庫均采用抗爆間室時,可不設置抗爆屏院,結構可按不殉爆設計。
8.4 危險品生產區(qū)危險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8.4.1 危險品生產廠房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1.1級、1.3級廠房每一危險性工作間的建筑面積大于18m2 時,安全出口的數(shù)目不應少于2個。
2 1.1級、1.3級廠房每一危險性工作間的建筑面積小于18m2,且同一時間內的作業(yè)人員不超過3人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但必須設置安全窗。當建筑面積為9m2,且同一時間內的作業(yè)人員不超過2人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
3 安全出口應布置在建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側。
4 須穿過另一危險性工作間才能到達室外的出口,不應作為本工作間的安全出口。
5 防護屏障內的危險性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布置在防護屏障的開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4.2 1.1級、1.3級廠房外墻上宜設置安全窗。安全窗可作為安全出口,但不計入安全出口的數(shù)目。
8.4.3 1.1級、1.3級廠房每一危險工作間內由最遠工作點至外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1.1級廠房不應超過5m。
2 1.3級廠房不應超過8m。
8.4.4 廠房內的主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m,每排操作崗位之間的通道寬度和工作間內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0m。
8.4.5 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為向外開啟的平開門,室內不得裝插銷。
2 當設置門斗時,應采用外門斗,門的開啟方向應與疏散方向一致。
3 危險性工作間的外門口不應設置臺階,應做成防滑坡道。
8.5 危險品生產區(qū)危險性建筑物的建筑構造
8.5.1 1.1級、1.3級廠房的門應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外門寬度不應小于1.2m。危險性工作間的門不應與其他房間的門直對設置,內門寬度不應小于1.0m。內、外門均不得設置門檻。外門口不應設置影響疏散的明溝和管線等。
8.5.2 危險品生產區(qū)內建筑物的門窗玻璃宜采用防止碎玻璃傷人的措施。
8.5.3 黑火藥和煙火藥生產廠房應采用木門窗。門窗的小五金應采用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
8.5.4 安全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窗洞口的寬度不應小于1.0m。
2 窗扇的高度不應小于1.5m。
3 窗臺的高度不應高出室內地面0.5m。
4 窗扇應向外平開,不得設置中梃。
5 窗扇不宜設插銷,應利于快速開啟。
6 雙層安全窗的窗扇,應能同時向外開啟。
8.5.5 危險性工作間的地面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設計規(guī)范》GB50037的有關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火花能引起危險品燃燒、爆炸的工作間,應采用不發(fā)生火花的地面。
2 當工作間內的危險品對撞擊、摩擦特別敏感時,應采用不發(fā)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3 當工作間內的危險品對靜電作用特別敏感時,應采用不發(fā)生火花的防靜電地面。
8.5.6 有易燃易爆粉塵的工作間不宜設置吊頂,當設置吊頂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吊頂上不應有孔洞。
2 墻體應砌至屋面板或梁的底部。
8.5.7 危險性工作間的內墻應抹灰。有易燃易爆粉塵的工作間,其地面、內墻面、頂棚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縫,所有凹角宜抹成圓弧。易燃易爆粉塵較少的工作間內墻面應刷1.5~2.0m高油漆墻裙;經常沖洗的工作間,其頂棚及內墻面應刷油漆,油漆顏色與危險品顏色應有所區(qū)別。收集沖洗廢水的排水溝,其內壁宜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圓弧,不得有裂縫,排水溝的坡度不宜小于1%。
8.6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危險品倉庫的建筑結構
8.6.1 危險品倉庫應根據(jù)當?shù)貧夂蚝痛娣盼锲返囊,采取防潮、隔熱、通風、防小動物等措施。
8.6.2 危險品倉庫宜采用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也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結構或砌體承重結構。屋蓋宜采用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屋蓋,也可采用輕質泄壓或輕質易碎屋蓋。1.3級倉庫屋蓋當采用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屋蓋時,宜多設置門和高窗或采用輕型圍護結構等。
8.6.3 危險品倉庫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倉庫(或儲存隔間)的建筑面積大于100m2(或長度大于18m)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2 當倉庫(或儲存隔間)的建筑面積小于100m2,且長度小于18m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
3 倉庫內任一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8.6.4 危險品倉庫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倉庫的門應向外平開,門洞的寬度不宜小于1.5m,不得設門檻。
2 當倉庫設計門斗時,應采用外門斗,且內、外兩層門均應向外開啟。
3 總倉庫的門宜為雙層,內層門為通風用門,通風用門應有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外層門為防火門,兩層門均應向外開啟。
8.6.5 危險品總倉庫的窗宜設可開啟的高窗,并應配置鐵柵和金屬網(wǎng)。在勒腳處宜設置可開關的活動百葉窗或帶活動防護板的固定百葉窗。窗應有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8.6.6 危險品倉庫的地面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5.5條的規(guī)定。當危險品已裝箱并不在庫內開箱時,可采用一般地面。
8.7.1 危險品運輸通廊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通廊的承重及圍護結構宜采用不燃燒體。
2 通廊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或符合防火要求的鋼柱承重。
3 運輸中有可能撒落藥粉的通廊,其地面面層應與連接的危險性建筑物地面面層相一致。
8.7.2 防護屏障的隧道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運輸中有可能撒落藥粉的隧道地面,應采用不發(fā)生火花地面,且不應設置臺階。
9 消防
9.0.1 煙花爆竹生產項目和經營批發(fā)倉庫必須設置消防給水設施。消防給水可采用消火栓、手抬機動消防泵等不同形式的給水系統(tǒng)。
9.0.2 消防給水的水源必須充足可靠。當利用天然水源時,在枯水期應有可靠的取水設施;當水源來自市政給水管網(wǎng)而廠區(qū)內無消防蓄水設施時,消防給水管網(wǎng)應設計成環(huán)狀,并有兩條輸水干管接自市政給水管網(wǎng);當采用自備水源井時,應設置消防蓄水設施。
9.0.3 當廠區(qū)內設置蓄水池或有天然河、湖、池塘可利用時,應設有固定式消防泵或手抬機動消防泵。消防泵宜設有備用泵。
9.0.4 危險品生產廠房和中轉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甲類建筑物的規(guī)定執(zhí)行。當單個建筑物的體積均不超過300m3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計算,消防延續(xù)時間可按2h計算。
9.0.5 1.3級廠房宜設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對甲類建筑物的規(guī)定。
9.0.6 易發(fā)生燃燒事故的工作間宜設置雨淋滅火系統(tǒng),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存藥量大于1kg且為單人作業(yè)的工作間內,宜在工作臺上方設置手動控制的雨淋滅火系統(tǒng)或翻斗水箱等相應滅火設施。翻斗水箱容積應根據(jù)工作臺面積,按16L/㎡計算確定。
2 作業(yè)人員少于6人,建筑面積大于9 m2且小于60 m2的工作間內,宜設置手動控制的雨淋滅火系統(tǒng),消防延續(xù)時間按30min計算。
3 雨淋滅火系統(tǒng)的噴水強度不宜低于16L/min·㎡,最不利點的噴頭壓力不宜低于0.05MPa。
9.0.7 對產品或原料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助長火勢蔓延的廠房,不應設置以水為滅火劑的消防設施,應根據(jù)產品和原料的特性選擇滅火劑和消防設施。
9.0.8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根據(jù)當?shù)叵拦┧畻l件,可設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甲類倉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消防延續(xù)時間按3h計算。供消防車或手抬機動消防泵取水的消防蓄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
9.0.9 消防儲備水應有平時不被動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補給恢復時間不宜超過48h。
9.0.10 煙花爆竹生產項目和經營批發(fā)倉庫宜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50140的有關規(guī)定配置滅火器。
10 廢水處理
10.0.1 煙花爆竹生產項目的廢水排放設計,應遵循清污分流、少排或不排出廢水的原則。有害廢水應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應達到國家現(xiàn)行有關排放標準的規(guī)定后排放。
10.0.2 有易燃易爆粉塵散落的工作間宜用水沖洗,并應設排水溝。排水溝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10.0.3 含藥廢水宜用管道集中收集。集中收集的含藥廢水宜先經污水池沉淀或過濾,再集中處理排放,沉淀及過濾的沉渣應定期挖出銷毀。污水沉淀或過濾池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11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jié)
11.1.1 當危險性建筑物需采暖時,宜采用散熱器采暖,嚴禁使用火爐或其他明火采暖,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黑火藥生產的1.1-2級廠房、煙火藥生產的1.1-1級廠房及其他危險品生產中危險品呈干燥松散和裸露狀態(tài)的廠房,采暖熱媒應采用不高于90℃的熱水。
2 黑火藥制品和煙火藥制品加工的生產廠房,采暖熱媒宜采用不高于110℃的熱水或壓力不大于0.05MPa的低壓蒸汽。
11.1.2 危險性建筑物散熱器采暖系統(tǒng)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散發(fā)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的廠房,散熱器應采用光面管或其它易于擦洗的散熱器,不應采用帶肋片或柱型散熱器。散熱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油漆顏色與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的顏色應有所區(qū)別。
2 散熱器外表面距墻內表面不應小于60mm,距地面不宜小于l00mm,散熱器不應設在壁龕內。
3 抗爆間室的散熱器不應設在輕型面。采暖干管不應穿過抗爆間室的墻,抗爆間室內散熱器支管上的閥門應設在操作走廊內。
4 采暖管道不應設在地溝內。當必須設在過門地溝內時,應對地溝采取密閉措施。
5 蒸汽或高溫水管道的入口裝置和換熱裝置不應設在危險工作間內。
11.1.3 當危險性建筑物采用熱風采暖時,送風溫度宜大于35℃并小于70℃。熱風采暖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11.2節(jié)中的有關規(guī)定。
11.2 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
11.2.1 在危險品生產廠房內,對散發(fā)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設備和操作崗位宜設局部排風,并宜分別設置。
11.2.2 危險品生產廠房的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散發(fā)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廠房的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應采用直流式,其送風機的出口應裝止回閥。
2 散發(fā)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廠房內,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風管上的調節(jié)閥應采用防爆型。
3 黑火藥生產廠房內不得設計機械通風。
11.2.3 空氣中含有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廠房中,機械排風系統(tǒng)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排除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風機及電機應采用防爆型,且電機和風機應直聯(lián)。
2 含有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的空氣應經過除塵處理后再排入大氣,除塵處理宜采用濕法方式。當粉塵與水接觸能引起爆炸或燃燒時,不應采用濕法除塵。除塵裝置應置于排風系統(tǒng)的負壓段上,且排風機應采用防爆型。
3 水平風管內的風速應按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不在風管內沉積的原則確定。水平風管應設有不小于1%的坡度。
4 排風管道不宜穿過與本排風系統(tǒng)無關的房間。
11.2.4 危險品生產廠房的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機室應單獨設置,不應與危險性工作間相通,且應設置單獨的外門。
11.2.5 各抗爆間室之間、抗爆間室與其他工作間及操作走廊之間不應有風管、風口相連通。
11.2.6 散發(fā)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廠房內的通風、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風管不宜暗設。
11.2.7 危險性建筑物中,送、排風管道宜采用圓形截面風管,風管上應設置檢查孔,并架空敷設;風管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且風管和設備的保溫材料也應采用不燃燒材料。風管涂漆顏色與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的顏色應易于分辨。
12 危險場所的電氣
12.1 危險場所類別的劃分
12.1.1 危險場所劃分為F0、F1、F2三類,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F0類:經常或長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險的黑火藥、煙火藥及其粉塵的危險場所。
2 F1類: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形成爆炸危險的黑火藥、煙火藥及其粉塵的危險場所。
3 F2類:在正常運行時能形成火災危險,而爆炸危險性極小的危險品及粉塵的危險場所。
4 各類危險場所均以工作間(或建筑物)為單位。
5 生產、加工、研制危險品的工作間(或建筑物)危險場所分類和防雷類別應符合表12.1.1-1的規(guī)定。儲存危險品的場所、中轉庫和倉庫危險場所分類和防雷類別應符合表12.1.1-2規(guī)定。
表12.1.1-1 生產、加工、研制危險品的工作間(或建筑物)危險場所分類和防雷類別
|
序號 |
危險品
名 稱 |
工作間(或建筑物)名稱 |
危險場所
分類 |
防雷類別 |
|
1 |
黑火藥 |
藥物混合(硝酸鉀與碳、硫球磨),潮藥裝模(或潮藥包片),壓藥,拆模(撕片),碎片、造粒,拋光,漿藥,干燥,散熱,篩選,計量包裝 |
F0 |
一 |
|
單料粉碎、篩選、干燥、稱料,硫、碳二成分混合 |
F2 |
二 |
|
2 |
煙火藥 |
藥物混合,造粒,篩選,制開球藥,壓藥,漿藥,干燥,散熱,計量包裝。褙藥柱(藥塊),濕藥調制,煙霧劑干燥、散熱、包裝 |
F0 |
一 |
|
氧化劑、可燃物的粉碎與篩選,稱料(單料) |
F2 |
二 |
|
3 |
引火線 |
制引,漿引,漆引,干燥,散熱,繞引,定型裁割,捆扎,切引,包裝 |
F1 |
一 |
|
4 |
爆竹類 |
裝藥 |
F0 |
一 |
|
插引(含機械插引,手工插引和空筒插引),擠引,封口,點藥,結鞭 |
F1 |
二 |
|
包裝 |
F2 |
二 |
|
5 |
組合煙花類、內筒型小禮
花類 |
裝藥,筑(壓)藥,內筒封口(壓紙片、裝封口劑) |
F0 |
一 |
|
已裝藥部件鉆孔,裝單個裸藥件,單發(fā)藥量≥25g非裸藥件組裝,外筒封口(壓紙片) |
F1 |
一 |
|
蘸藥,安引,組盆串引(空筒),單筒藥量<25g非裸藥件組裝,包裝 |
F2 |
二 |
|
6 |
禮花彈類 |
裝球,包藥 |
F0 |
一 |
|
組裝(含安引、裝發(fā)射藥包、串球),剖引(引線鉆孔),球干燥,散熱,包裝 |
F1 |
一 |
|
空殼安引,糊球 |
F2 |
二 |
|
7 |
吐珠類 |
裝(筑)藥 |
F0 |
一 |
|
安引(空筒),組裝,包裝 |
F2 |
二 |
|
8 |
升空類
(含雙
響炮) |
裝藥,筑(壓)藥 |
F0 |
一 |
|
包藥,裝裸藥效果件(含效果藥包),單個藥量≥30g非裸藥件組裝 |
F1 |
一 |
|
安引,單個藥量<30g非裸藥效果件組裝(含安穩(wěn)定桿),包裝 |
F2 |
二 |
|
9 |
旋轉類
(旋轉升空類) |
裝藥、筑(壓)藥 |
F0 |
一 |
|
已裝藥部件鉆孔 |
F1 |
一 |
|
安引,組裝(含引線、配件、旋轉軸、架),包裝 |
F2 |
二 |
|
10 |
噴花類和架子煙花 |
裝藥、筑(壓)藥 |
F0 |
一 |
|
已裝藥部件的鉆孔 |
F1 |
一 |
|
安引,組裝,包裝 |
F2 |
二 |
|
11 |
線香類 |
裝藥 |
F0 |
一 |
|
干燥,散熱 |
F1 |
二 |
|
粘藥,包裝 |
F2 |
二 |
|
12 |
摩擦類 |
雷酸銀藥物配制,拌藥砂,發(fā)令紙干燥 |
F0 |
一 |
|
機械蘸藥 |
F1 |
一 |
|
包藥砂,手工蘸藥,分裝,包裝 |
F2 |
二 |
|
13 |
煙霧類 |
裝藥,筑(壓)藥 |
F0 |
一 |
|
球干燥,散熱 |
F1 |
二 |
|
糊球,安引,組裝,包裝 |
F2 |
二 |
|
14 |
造型玩
具類 |
裝藥、筑(壓)藥 |
F0 |
一 |
|
已裝藥部件鉆孔 |
F1 |
一 |
|
安引,組裝,包裝 |
F2 |
二 |
|
15 |
電點火頭 |
蘸藥,干燥(晾干),檢測,包裝 |
F2 |
二 |
注:1 表中裝藥、筑(壓)藥包括煙火藥、黑火藥的裝藥、筑(壓)藥;
2 當本規(guī)范表3.1.3-1生產工序危險等級分類為1.1級建筑物內同時滿足總存藥量小于10kg、單人操作、建筑面積小于12m2時,其防雷類別可劃為二類;
3 表中未列品種、加工工序,其危險場所分類和防雷類別劃分可參照本表確定。
表12.1.1-2 儲存危險品的場所、中轉庫和倉庫危險場所的分類和防雷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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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或建筑物)名稱 |
危險場所分類 |
防雷類別 |
|
煙火藥(包括裸藥效果件),開球藥,黑火藥,引火線,未封口含藥半成品,單個裝藥量在40g及以上已封口的煙花半成品及含爆炸音劑、笛音劑的半成品,已封口的B級爆竹半成品,A、B級成品(噴花類除外),單筒藥量25g及以上的C級組合煙花類成品 |
F0 |
一 |
|
電點火頭,單個裝藥量在40g以下已封口的煙花半成品(不含爆炸音劑、笛音劑),已封口的C級爆竹半成品,C、D級成品(其中,組合煙花類成品單筒藥量在25g以下),噴花類成品 |
F1 |
二 |
12.1.2 當危險場所既存在黑火藥、煙火藥又存在易燃液體時,危險場所類別的劃分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 50058中有關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危險區(qū)域劃分的規(guī)定。
12.1.3 危險場所與相毗鄰場所采取不燃燒體密實墻隔開且隔墻上設有相通的門,當門經常處于關閉狀態(tài)(除有人出入外)時,與危險場所相毗鄰的場所類別可按表12.1.3確定;當門經常處于敞開狀態(tài)時,與危險場所相毗鄰的場所類別應與危險場所類別相同。
表12.1.3 與危險場所相毗鄰的場所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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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場所類別 |
用一道有門的密實墻隔開的
工作間危險場所類別 |
用兩道有門的密實墻通過走廊隔開的
工作間危險場所類別 |
|
F0 |
F1 |
非危險場所 |
|
F1 |
F2 |
|
F2 |
非危險場所 |
注:1本條不適用于配電室(電機室、控制室、儀表室等)。
2密實墻應為不燃燒體的實體墻,墻上除門外無其它孔洞。
12.1.4 排風室的危險場所類別應按下列規(guī)定分類:
1 為F0類危險場所(黑火藥除外)服務的排風室劃為F1類危險場所。
2 為F1類、F2類危險場所服務的排風室與所服務的危險場所類別相同。
3 為各類危險場所服務的排風室,當采用濕式凈化裝置時,可劃為F2類危險場所(黑火藥除外)。
12.1.5 為危險場所服務的送風室,當通往危險場所的送風管能阻止危險物質回到送風室時,該送風室危險場所類別可劃為非危險場所。
12.1.6 運輸危險品的敞開式或半敞開式通廊,其危險場所類別應劃為F2類,防雷類別宜為二類。
12.1.7 雷雨天存放危險品的曬場宜設置防直擊雷裝置,避雷裝置保護范圍的滾球半徑可取60m。
12.2.1 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正常運行和操作時,可能產生電火花或高溫的電氣設備應安裝在無危險或危險性較小的場所。
2 危險場所采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是按照現(xiàn)行國家標準生產的合格產品。
3 危險場所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面溫度為T4(135℃)。
4 危險場所采用的接線盒、撓性連接等選型,應與該場所電氣設備防爆等級相一致。
5 危險場所電動機的電氣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guī)范》GB50055中第二章電動機的規(guī)定。
6 生產時嚴禁工作人員入內的工作間,其用電設備的控制按扭應安裝在工作間外,并應將用電設備的啟停與門連鎖,門關閉后用電設備才能啟動。
7 危險場所不宜設置接插裝置。當確需設置時,應選擇相應防爆型、插座與插銷帶連鎖保護裝置,并滿足斷電后插銷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8 危險場所不應使用無線遙控設備等。
12.2.2 危險場所采用非防爆電氣設備隔墻傳動時,應符合下列的規(guī)定:
1 安裝電氣設備的工作間應采用不燃燒體密實墻與危險場所隔開,隔墻上不應設門、窗、洞口。
2 傳動軸通過隔墻處的孔洞必須采用填料函封堵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 安裝電氣設備工作間的門應設在外墻上或通向非危險場所,且門應向室外或非危險場所開啟。
12.2.3 F0類危險場所不應安裝電氣設備。當確有必要時,可設置檢測儀表(黑火藥除外),檢測儀表選型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12.2.5條的規(guī)定。
12.2.4 F0類危險場所電氣照明應采用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21區(qū)用電氣設備DIP21,外殼防護等級為IP65級的燈具,安裝在固定窗外照明或采用能夠滿足有關規(guī)范安全要求的壁龕燈。
門燈及安裝在外墻外側的開關、控制按鈕、控制箱等,選型應選用與燈具防爆級別相同的產品。
12.2.5 F1類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氣設備應采用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21區(qū)DIP21、IP65,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Ⅱ類B級隔爆型、本質安全型(IP54),燈具及控制按鈕可采用增安型。
2 門燈及安裝在外墻外側的開關應采用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不低于22區(qū)DIP22 IP54。
12.2.6 F2類危險場所電氣設備、門燈及安裝在外墻外側的開關應采用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22區(qū)DIP22 、IP54。
12.3.1 危險場所電氣線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危險性建筑物低壓配電線路的保護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guī)范》GB50054的有關規(guī)定。
2 電氣線路嚴禁采用絕緣電線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設。
3 電氣線路應采用銅芯阻燃絕緣電線或銅芯阻燃電纜。
4 電氣線路的電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不得低于450V/750V。保護線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相同,并應在同一鋼管或護套內敷設。電話線路電線的額定電壓不應低于300V/500V。
5 插座回路應設置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瞬時切斷電路的剩余電流保護器。
6 檢測儀表線路可采用線芯截面不小于1.0mm2銅芯聚氯乙烯護套內鋼帶鎧裝控制電纜;也可采用線芯截面不小于1.5mm2的銅芯阻燃絕緣電線穿鍍鋅焊接鋼管敷設。
7 危險場所電氣線路絕緣電線或電纜線芯的材質和最小截面應符合表12.3.1的規(guī)定。
8 保護線(PE線)截面的確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表12.3.1 危險場所電氣線路絕緣電線或電纜線芯的材質和最小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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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場所類別 |
絕緣電線或電纜線芯最小截面(m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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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 |
照明 |
控制按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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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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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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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銅芯2.5 |
銅芯2.5 |
銅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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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
銅芯1.5 |
銅芯1.5 |
銅芯1.5 |
12.3.2 危險場所電氣線路穿鋼管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穿電線的鋼管應采用公稱口徑不小于15mm的鍍鋅焊接鋼管,鋼管間應采用螺紋連接,且連接螺紋不應少于6扣。在有劇烈振動的場所應設防松裝置。
2 電氣線路與防爆電氣設備連接處必須作隔離密封。
3 電氣線路宜采用明敷。
12.3.3 危險場所電氣線路采用電纜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纜明敷時,應采用金屬鎧裝電纜。
2 電纜沿橋架敷設時,宜采用絕緣護套電纜;橋架應采用金屬槽式結構。
3 電纜不宜敷設在電纜溝內。當必須敷設在電纜溝內時,應設置防止水及危險物質進入溝內的措施,電纜溝在過墻處應設隔板,并對孔洞嚴密封堵。
4 電力電纜不應有分支或中間接頭。照明線路的分支接頭應設在接線盒內。
5 在有機械損傷可能的部位應穿鋼管保護。
12.3.4 F0類危險場所電氣線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危險場所不應敷設電力和照明線路,可敷設本工作間的控制按鈕及檢測儀表線路。燈具安裝在固定窗外的電氣線路應采用線芯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芯絕緣電線穿鍍鋅焊接鋼管敷設,亦可采用線芯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芯金屬鎧裝電纜明敷。
2 當采用穿鋼管敷設時,接線盒的選型應與防爆電氣設備的等級相一致。當采用鎧裝電纜時,與設備連接處應采用鎧裝電纜密封接頭。
3 控制按鈕線路線芯截面選擇應符合本規(guī)范表12.3.1的規(guī)定。
12.3.5 F1類危險場所電氣線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線或電纜線芯截面選擇應符合本規(guī)范表12.3.1的規(guī)定。
2 引至1kV以下的單臺鼠籠型感應電動機的供電回路,電線或電纜線芯截面長期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25倍。
3 移動電纜應采用線芯截面不小于2.5mm2的重型橡套電纜。
12.3.6 F2類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氣線路采用的絕緣電線或電纜的線芯截面選擇應符合本規(guī)范表12.3.1的規(guī)定。
2 引至1kV以下單臺鼠籠型感應電動機供電回路,絕緣電線或電纜線芯截面長期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當電動機經常接近滿載運行時,線芯的載流量應留有適當裕量。
3 移動電纜應采用線芯截面不小于1.5mm2的中型橡套電纜。
12.4.1 煙花爆竹生產廠房主要工作間的照度標準宜為200lx,且主要生產的工作間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照明,其照度值應不低于該場所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應急時間宜為30min。
12.4.2 煙花爆竹生產的輔助廠房、庫房的照度標準宜分別為100lx、50lx。
12.5.1 煙花爆竹企業(yè)的供電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052中有關三級負荷的規(guī)定。
12.5.2 煙花爆竹生產過程中因突然中斷供電有可能導致燃爆事故發(fā)生的用電設備,以及企業(yè)設置的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安全防范系統(tǒng)均應設置應急電源。消防系統(tǒng)宜設置應急電源。
12.5.3 危險品生產區(qū)10kV及以下變電所應為獨立變電所。危險品總倉庫區(qū)10kV及以下變電所宜為獨立變電所。
12.5.4 變電所設計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guī)范》GB 50053的有關規(guī)定。
12.5.5 變壓器低壓側中心點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12.5.6 廠房配電室、電機間、控制室可附建于各類危險性建筑物內,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與危險場所相毗鄰的隔墻應為不燃燒體密實墻,且不應設門、窗與危險場所相通。
2 門、窗應設在建筑物的外墻上,且門應向外開啟。
3 與配電室、電機間、控制室無關的管線不應通過配電室、電機間、控制室。
4 設在黑火藥生產廠房內的配電室、電機間、控制室除應滿足上述要求外,配電室、電機間、控制室的門、窗與黑火藥生產工作間的門、窗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3m。
12.6.1 引入危險性建筑物的1kV以下低壓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從配電端到受電端宜全長采用金屬鎧裝電纜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2 當全線采用電纜埋地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下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15m。
式中: L——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埋于地中的長度(m);
——埋電纜處的土壤電阻率(Ω.m)。
3 在電纜與架空線換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的鐵腳、金屬器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12.6.2 引入黑火藥生產工房的1kV以下低壓線路,從配電端到受電端應全長采用銅芯金屬鎧裝電纜埋地敷設。
12.6.3 與煙花爆竹企業(yè)無關的電氣線路和通信線路嚴禁穿越、跨越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當在危險品生產區(qū)或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圍墻外敷設時,10kV及以下電力架空線路和通信架空線路與危險性建筑物外墻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5m。
12.6.4 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l0kV及以下的高壓線路宜采用埋地敷設。當采用架空敷設時,其軸線與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距1.1級廠房外墻不應小于35m,距1.1級倉庫外墻不應小于50m。
2 距1.3級建筑物外墻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
12.6.5 當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架空敷設1kV以下的電氣線路和通信線路時,其軸線與1.1級、1.3級建筑物外墻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與生產煙火藥和干法生產黑火藥建筑物外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5m。
12.6.6 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不應設置無線通信塔。當無線通信塔設置在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圍墻外時,無線通信塔與圍墻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
12.7.1 危險性建筑物應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 50057的有關規(guī)定。危險性建筑物防雷類別應符合本規(guī)范表12.1.1-1和12..1.1-2的規(guī)定。
12.7.2 變電所引至危險性建筑物的低壓供電系統(tǒng)宜采用TN-C-S接地型式,從建筑物內總配電箱開始引出的配電線路和分支線路必須采用TN-S系統(tǒng)。
12.7.3 危險性建筑物內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防雷電感應等接地、防靜電接地、信息系統(tǒng)接地等應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應取其中最小值。
12.7.4 危險性建筑物內穿電線的鋼管、電纜的金屬外皮、除輸送危險物質外的金屬管道、建筑物鋼筋等設施均應等電位聯(lián)結。
12.7.5 危險性建筑物總配電箱內應設置電涌保護器。
12.7.6 當危險場所設有多臺需要接地的設備且位置分散時,工作間內應設置構成閉合回路的接地干線。接地體宜沿建筑物墻外埋地敷設,并應構成閉合回路,且每隔18m~24m室內與室外連接一次,每個建筑物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
12.7.7 架空敷設的金屬管道應在進出建筑物處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接。距離建筑物100m內的金屬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0Ω。埋地或地溝內敷設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
12.7.8 平行敷設的金屬管道,當其凈距小于100mm時,應每隔25m左右用金屬線跨接一次;當交叉凈距小于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
12.8.1 危險場所中可導電的金屬設備、金屬管道、金屬支架及金屬導體均應進行直接靜電接地。
12.8.2 靜電接地系統(tǒng)應與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
12.8.3 危險場所中不能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屬設備、裝置等,應通過防靜電材料間接接地。
12.8.4 當危險場所采用防靜電地面及工作臺面時,其靜電泄漏電阻值應控制在0.05 MΩ~1.0MΩ。
12.8.5 危險場所需要采用空氣增濕方法泄漏靜電時,其室內空氣相對濕度宜為60%。黑火藥生產的危險場所空氣相對濕度應為65%。當工藝有特殊要求時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12.8.6 危險場所不應使用靜電非導體材料制作的工裝器具。當必須使用靜電非導體材料制作的工裝器具時,應對其進行導靜電處理,使其靜電泄漏電阻值符合要求。
12.8.7 黑火藥、煙火藥生產危險場所入口處的外墻外側應設置人體綜合電阻監(jiān)測儀和人體靜電指示及釋放儀,在其附近宜設置備用接地端子。
12.9.1 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應設置暢通的固定電話。
12.9.2 危險場所電話設備選型及線路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12.10 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
12.10.1 危險品生產場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宜設置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系統(tǒng)的構成應符合相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12.10.2 危險場所視頻監(jiān)控設計,電氣設備選型、線路技術要求及敷設方式等均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
12.11 火災報警系統(tǒng)
12.11.1 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可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12.11.2 危險場所火災自動報警設計,電氣設備選型、線路技術要求及敷設方式、防雷接地均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
12.11.3 當危險品生產區(qū)和危險品總倉庫區(qū)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時,可采用暢通的電話系統(tǒng)兼作火災報警裝置。
12.12.1 煙花爆竹總倉庫區(qū)及庫房的安全防范措施應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方式。
12.12.2 煙花爆竹的危險品倉庫及庫區(qū)宜設置安全防范系統(tǒng)。
12.13.1 煙花爆竹生產項目和經營批發(fā)倉庫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系統(tǒng)監(jiān)控中心及自動控制室宜設置在單獨建筑物內,亦可附建在非危險性建筑物內。
12.13.2 1.1級建筑物內不應附建有人值班的控制室。1.3級建筑物內可附建控制室,但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12.5.6條的規(guī)定。
12.13.3 當1.1級建筑物需要設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時,應將控制室嵌入防護土堤外側或布置在防護土堤外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
附錄A 防護屏障的防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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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防護屏障的防護范圍見圖A.0.1。
圖A.0.1 防護屏障的防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