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6月13日] 查看次數(shù):[2242] 字體大小:[大 中 小]
本報記者 張席貴
通訊員 何淑華
9日20時許,南關(guān)區(qū)某小區(qū)足療店前,梁某私自燃放煙花爆竹,被長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及時查獲。
梁某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42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其行為屬于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機關(guān)依法給予其罰款500元的處罰。來源:長春晚報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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