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2月19日在居住地河北趙縣南楊家莊村的廟會上被拘留,到今年4月20日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其四年零六個月,年近八旬的趙縣五道古火會代表性傳承人楊風申已度過一年多時間。
2013年2月24日,河北趙縣,“五道古火會”現場,民間自扎的蛇年煙火燃放出流光異彩。 圖據燕趙都市網
據河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網介紹,趙縣五道古火會是流傳在趙縣城東南六公里處的南楊家莊村,以燃放煙火來慶祝豐收的盛大民俗活動,每年都要放煙火、唱大戲、掛彩燈,還邀請鄰村民間藝術隊來助興表演,豐富了群眾文化生活,具有很高的研究價值和藝術欣賞價值。
4月28日,記者從趙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楊風申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審判決四年零六個月,一審判決書已送達楊風申本人。目前,楊風申已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趙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冀0133刑初4號)顯示,被告人楊風申,男,1938年7月6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住趙縣趙州鎮(zhèn)南楊家莊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9日被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趙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楊風申因該村過廟會,組織部分村民在楊家莊村楊廣偉舊家居民區(qū)非法制造煙花藥被舉報。公安干警當場查獲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煙火藥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個(每個瓶內藥量約為1.46千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經對查獲的煙火藥鑒定具有爆燃性。
趙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風申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風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被告人楊風申的辯護律師楊昱當庭稱,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風申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實及定性無異議。但他提出,200個成品禮花瓶內的煙火藥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爆炸物,被告人不存在在人員集中區(qū)域制造爆炸物,被告人制作煙火藥不是為了出售謀利或者出于其他違法目的,而是在舉辦“五道古火會”時進行燃放。
楊昱還稱,被告人楊風申主觀惡性較小,只是由于文化水平不高,觸犯了刑法。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犯罪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趙縣人民法院則認為,被告人楊風申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楊家莊村楊廣偉舊家居民區(qū)非法制作煙火藥15千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節(jié)嚴重,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應予采納。
為了打擊犯罪,趙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楊風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4月29日,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其歷史傳承性,有約定俗成的傳統(tǒng)文化表現形式,在一定范圍內發(fā)揮著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凝聚人心等社會作用。同一個非遺項目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其價值作用各不相同,對非遺項目的認定主要依據其核心價值。
該負責人稱,對五道古火會項目的認定,考慮到了火藥制作有一定的危險性,但火藥制作只是整個民俗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該項目在當地的民俗社會作用是主要價值所在,所以其所屬類別為民俗類而不是傳統(tǒng)技藝類。并且該項目之所以能夠一直傳承至今,在確保安全方面也有一定的自控和防范措施。
該負責人舉例稱,火藥作為中國古代四大發(fā)明之一,已公布的國家級、省級名錄中也不乏與火藥有關的非遺項目,國家級項目有煙火爆竹制作技藝(南張井老虎火、萬載花炮制作技藝、萍鄉(xiāng)煙花制作技藝、蒲城桿火技藝、架花煙火爆竹制作技藝)、藥發(fā)木偶戲等,省級名錄項目有井陘北秀林馬火會、蠡縣二踢腳制作技藝等,這些項目有的是側重其技藝,有的是側重其社會價值。
此外,該負責人認為,對于珍貴非遺項目應加強保護。開展非遺保護傳承工作,也必須要遵守法律,一方面是非遺方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另外還應當遵守現行的各項法規(guī),涉及到火藥等危爆物品的要在公安部門備案。在具體非遺保護工作中,確實還缺乏對涉及到火藥這一危爆物品的具體適用法律解釋,但不能因為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就對整個非遺項目加以否定,不能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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