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張劍)來自江西的男子劉某來京,購買了煙花爆竹后坐上公交車。為達到其個人目的,劉某威脅要在車上引爆煙花爆竹。公交司機及乘客當場將劉某控制。昨天下午,記者獲悉,劉某的行為構(gòu)成爆炸罪,東城法院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
劉某系江西省南康市人,今年46歲。去年7月底,劉某從老家前往北京。7月31日,劉某從河北省霸州市購買了一個直徑20多厘米、高30多厘米的煙花爆竹。8月1日上午,劉某在本市乘坐一輛10路公交車,乘車時劉某將煙花爆竹帶在身上。上午9點50分左右,當公交車行至東城區(qū)一繁華路段時,劉某突然來到公交車駕駛室旁,要求司機馬上停車,否則他將點燃并引爆身上的“爆炸物”。說話間,劉某左手將煙花爆竹掏了出來,右手從褲兜兒內(nèi)掏出了一個打火機。
坐在前排位置的一些乘客見狀,急忙向車后部跑去。公交車司機韓某并未驚慌,他首先將車停下來,與情緒激動的劉某交流起來,以安撫其情緒。趁劉某不備之機,韓某果斷地抓住了劉某握打火機的右手,并用另一只手將劉某左手握著的煙花爆竹打落在地。旁邊的兩名男乘客見狀,也上前抓住了劉某的兩只胳膊。公交司機和乘客將劉某牢牢控制住。在附近執(zhí)勤的民警聞訊趕到,將劉某帶走。
據(jù)悉,案發(fā)時,公交車上有大約七八十名乘客。警方調(diào)查后確認,劉某所攜帶的煙花爆竹內(nèi)含有黑火藥39.9克,煙火藥38克。劉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自稱其作案動機是為了達到個人目的。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為了達到個人目的,準備采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爆炸罪,應(yīng)當給予刑事處罰。鑒于劉某的行為系犯罪未遂,且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對其減輕處罰。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
(原標題:男子欲在公交車上點煙花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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