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7日下午,荊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10.24”長江大學學生救人事發(fā)現場調查情況進行了通報
中新網11月7日報道?11月7日下午,荊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10.24”長江大學學生救人事發(fā)現場調查情況進行了通報。據介紹,“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的陳波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并處1000元罰款。
據央視新聞和當地“荊州新聞網”報道,調查結果分兩部分。一部分是事故事發(fā)現場的調查。結論為:第一,不存在“見死不救”情況。第二,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臺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
第三,打撈船當時有4艘,施救船主要是陳選德和陳恒云。打撈船是王守海、圣德義。
最主要的是關于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的情況通報。這個公司2008年6月注冊,在工商部門登記過,但是沒有交過稅。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模式為:陳波一般會印發(fā)一些名片,發(fā)給長江一帶的失蹤落水人員周圍的人,進行一些通知。如果提供給他一些信息,就會收到50-100元的信息費。價格沒有談攏之前,他們一般是不會開工的。打撈上來一具尸體是12000元,沒有撈到尸體也要交6000元。他們一般是付給二層的打撈業(yè)務的船的負責人1700多元,沒有撈上來尸體付給800元。陳波把情況通報給陳興,陳興負責和這些漁民再分成。一般是剩下的錢陳波得30%,法人代表夏兵得到70%。
據目前調查組報告說,這個公司不涉及黑惡犯罪的情況。但陳波在1990年時曾因搶劫被勞教3年,后來沒有發(fā)現新的違法紀錄。從工商的登記來看,這家公司雖然注冊了,但注冊的經營范圍是打撈沉船和沉物,是否具有打撈尸體的資格還需要進一步法律上的認定。目前看沒有發(fā)現這個公司有暴力壟斷行為。
陳波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除了他收取打撈費用外,他還趁學生處弱勢的情況下,向師生索要額外的價值300元的煙、礦泉水錢。讓這些老師去買煙和礦泉水,買來之前不開工。這個中間耽誤了30分鐘。這個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第49條規(guī)定,構成敲詐勒索。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并處1000元罰款。
調查組得出的幾個結論內容具體如下:
結論一:
事發(fā)時?渴掳l(fā)現場的兩艘漁船船主有協(xié)調、配合長江大學學生、冬泳隊員施救落水人員的行為。在其他施救人員將被救人員靠近漁船的時候,伸了竹竿,幫助拉向漁船,并將落水者拉上了船,不存在見死不救的情況。漁船主人除許剛教年輕外,陳選德1940年3月出生,熊紹香1942年1月出生,陳恒云1946年1月出生,年齡較大。
根據調查情況反映,施救現場基本情況如下:10月24日下午,長江大學文理學院5091班、5092班的40多名學生,在長江干堤寶塔河段沙灘上秋游野炊。吃過中餐,部分學生離開現場。
下午14:15左右,在大學生活動地點附近的2名兒童,不慎落入江中,長大學生在呼救的同時,在場的10余名長大學生立即展開施救,李佳隆、龔想濤率先沖入水中,徐彬程、方招、陳及時、張榮波緊隨其后。此間,長大學生高陽用手機拍攝,自14:29至14:20:20,時長1分20秒。在此游玩的市民陸銘用相機拍攝了近20張照片,但其相機設置時間比北京時間超前55分鐘,其拍攝的第一張照片顯示大學生下水救人的時間為15:11,校正后應為14:16,與高陽拍攝時間基本吻合。
當時,李佳隆救離岸較遠的兒童,龔享濤救離岸較近的兒童。李佳隆救小孩時體力不支,徐彬程過去接應,把被救的小孩拖向江邊的漁船,用肩將小孩托出水面。根據船主的陳述和現場照片顯示,獲救小孩由船主程恒云和許剛接應將小孩拉上船,并轉送到岸上。
結論二:
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臺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根據目擊者陸銘、高陽拍攝及報警時間和公安部門接處警綜合推算,從學生溺水時間在14:16之前,14:22――14:25發(fā)現何旭東等三人失蹤,14:23:51――14:31報警到接警處警,消防海事人員趕到事發(fā)現場時間在14:36分左右,溺水學生已沉入水中14分鐘以上,客觀上已喪失施救的最佳時機,加上該水域水情十分復雜,導致警方施救無果。
結論三:
協(xié)助配合施救的2艘漁船與事后實施打撈的2艘船是不同的船只。通過調查組對4艘漁船的比對以及對現場照片(網上搜集)的研判,施救船主分別為陳選德和陳恒云,打撈尸體船主是王守海和圣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