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以來,有關食品安全的新政扎堆出臺。
先是在9月15日,最高法院等四部門聯合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后又有9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出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明確三聚氰胺從批發(fā)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要建立銷售實名登記等制度。若發(fā)現三胺乳品入市,還將“嚴肅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大凡到了需要各部門以嚴厲措詞頻頻發(fā)文時,問題往往已十分嚴重。以逆向思維推論,司法機關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似乎還存在當判未判的個案,罪當判死者也未能一律依法判死。至于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問責,更鮮有聽聞。反倒是媒體傳出天津一乳企高管在因涉及三聚氰胺奶粉案被捕時,當著警方的面安慰家屬,“別怕!最多判刑三年!罪當判死,要依法判死。三胺乳品入市,要嚴肅追究官員責任。這些表述都說明,判死與究責都有法可依,但在現實中卻被從輕甚至從無了。強調依法判案、嚴肅究責很必要,卻不是最重要的。文字代替不了執(zhí)行,也無法讓民眾樂觀起來——哪怕“通知”里再多加幾個“堅決”、“務必”、“嚴肅”。重要的還是,在這些措詞嚴厲的“通知”外,定期通報相關個案。讓民眾監(jiān)督案件是不是真做到了當判已判,當究已究。鮮活的個案比之頻發(fā)的“通知”,更有說服力。執(zhí)法不嚴是老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沒有捷徑,只有一個案件、一個案件地實現公正。需強調的是,實現個案的公正,不僅僅指向食品案件個案本身,還指向司法官和監(jiān)督者。食品安全責任人沒能保證食品安全,是瀆職或失職,理應擔責;司法官當判未判,當重判卻輕判,地方官員當究責卻不追究,也是瀆職或失職,同樣要擔責。不能保證司法官和地方官依法履職,也就無法保證新政文件中諸多“堅決”、“務必”、“嚴肅”的實現。
因此,在著眼未來的同時,還得回溯過去。對當判未判,當重判卻輕判,當究責卻耒究的陳案,不能視而不見。既往不咎,下必有例,“堅決”、“務必”、“嚴肅”就失去了道義和公正的力量。一次不公的裁判,不僅污染水流,更污染水源。食品安全領域內的司法與執(zhí)法,要堅守源頭。只有確保了水源的純凈,才可能有水流的清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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