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afety and quantity
2004年10月5日 發(fā)布 2005年3月1日 實施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煙花爆竹產品術語、分類、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guī)則、運輸和儲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產品制造、銷售、驗收、儲運和燃放。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9724 煙花爆竹 pH值測定通則
GB/T 106324 煙花爆竹 抽樣檢查規(guī)則
GB 50161 煙花爆竹 工廠安全設計規(guī)范
SN 0545—1996 出口煙花爆竹 煙火藥劑安全檢驗規(guī)程
QB/T 1941.5 煙花爆竹藥劑 吸濕率的測定
QB/T 1942—1994 爆竹 聲級值的測定
GA 183—1998 煙花爆竹焰火晚會燃放安全規(guī)程
《國家產品標識標注規(guī)定》[1997年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176號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煙花爆竹
以煙火藥為原料制成的工藝美術品,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并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3.2 煙花
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3 爆竹
燃放時主體爆炸并能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4 警示
產品包裝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語或圖案標記。
3.5 燃放說明
有關燃放方法等安全用語。
3.6 主體
裝有煙火藥或涂敷有煙火藥的單個產品的整體。
3.7 引火線
用于煙花爆竹點火、傳火、控制時間的煙火藥制品。
3.8 燒成
產品在燃放時達到設計效果的現象。
3.9 未燒成
產品燃放時未達到設計效果的現象。
3.10 熄引
引火線被點燃后,中途熄火或沒有點燃主體內煙火藥的現象。
3.11 沖頭
燃放時,主體內的煙火藥產生不應有的將噴射口沖掉或將爆竹的頭部沖開,并伴有噴火或爆音的現象。
3.12 沖底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將產品底塞或底座沖開,并伴有爆音的現象。
3.13 沖射
產品的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發(fā)射狀燃燒現象。
3.14 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產品,在燃放過程中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噴射的現象。
3.15 炸筒
燃放時,煙花產品筒體產生不應有的炸裂現象。
3.16 散筒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筒體開裂或筒體間分離的現象。
3.17 穿孔
燃放時,煙花產品筒體產生不應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噴出的現象。
3.18 低炸
燃放時升空產品(不含A級)距離地面在3m以下發(fā)生爆炸的現象。
3.19 火險
燃放時,升空爆發(fā)的色火或帶火殘體下落到離地面3m以下尚未熄滅的現象。
3.20 露白
筒標紙尺寸過窄或粘貼不嚴而露出筒體的現象。
3.21 包頭包腳
筒標紙粘貼不整齊或尺寸過長而超出筒體一端或兩端的現象。
3.22 露頭露腳
筒標紙粘貼不整齊或尺寸過短而使筒體露出一端或兩端的現象。
3.23 發(fā)射偏斜角
升空產品發(fā)射時,偏離水平面垂線的角度。
3.24 燒成率
產品燃放后,統計燒成數占燃放總數的百分數。
3.25 底座
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煙花產品在燃放時不倒筒而設計安裝的部件。
3.26 底塞
為防止煙火藥燃燒、發(fā)射、速燃時,火焰、氣體等從底部噴出而設計筑填在底部(或中間)的部件。
3.27 引燃時間
從點燃引火線至引燃主體的時間。
3.28 速燃
煙火劑以大于設計反應速度而燃燒的現象。
3.29 爆燃
燃放時,煙火藥劑以接近爆炸性反應速率進行猛烈燃燒的現象。
3.30 色火
指各種色彩的火焰、火星、帶火殘渣等。
3.31 急炸
指升空產品在點燃后,產品未飛離地面而發(fā)生爆炸的現象。
3.32 斷火
產品在燃放時,主體中途熄滅或留有未被點燃煙火藥劑的現象。
3.33 殉爆
火藥的爆炸能激發(fā)與其相距并被隋性介質隔離的另一火藥爆炸。
3.34 護引紙
用于保護引火線的部件。
3.35 發(fā)
構成組合煙花的每一單筒或禮花彈的每一彈體。
3.36 部件
煙花主體筒殼以外所設計的各種附件。
3.37 穩(wěn)定桿
為穩(wěn)定產品在空中運動的方向而設計安裝的部件。
4 產品分級分類
4.1 按照產品的藥量及所能構成的危險性分為A、B、C、D四級(產品分級與藥量見表1)。
4.1.1 A級:適應于由專業(yè)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
4.1.2 B級:適應于室外大的開放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2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
4.1.3 C級:適應于室外相對開放的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于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4.1.4 D級:適應于近距離燃放,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1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于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表1 產品分級與藥量
|
產品分級 |
產品分類 |
藥量(不大于) |
產品分級 |
產品分類 |
藥量(不大于) |
|
A級 |
噴花類 |
|
C級 |
噴花類 |
200g |
|
吐珠類 |
20g(≤2g/發(fā)) |
|
升空類 |
10g |
|
吐珠類 |
|
組合煙花 |
1500g(內筒型單筒內徑<40mm) |
|
升空類 |
|
爆竹類 |
2.0 g/個(黑火藥) |
|
0.5 g/個(其它) |
|
組合煙花類 |
|
小禮花類 |
20g |
|
禮花彈類 |
|
旋轉類 |
30g(有軸) |
|
旋轉類 |
|
15g(無軸) |
|
架子煙花 |
|
旋轉升空類 |
5g |
|
B級 |
噴花類 |
500g |
|
吐珠類 |
80g(≤4g/發(fā)) |
線香類 |
25g |
|
升空類 |
30g |
造型玩具類 |
15g |
|
組合煙花類 |
3000g(內筒型單筒內徑<68mm) |
D級 |
噴花類 |
2g |
|
爆竹類 |
8g/個(黑火藥) |
摩擦類 |
20mg(拉炮類) |
|
200mg(擦火藥頭類) |
|
2g/個(其他) |
400mg(擦地炮類) |
|
小禮花類 |
50g |
煙霧類 |
200g |
|
旋轉類 |
60g(有軸) |
旋轉類 |
1g |
|
30g(無軸) |
|
旋轉升空類 |
20g |
線香類 |
5g |
|
造型玩具類 |
3g |
|
注:以上所有產品指單個產品質量。 |
4.2 根據產品的結構和燃放后的運動形式將產品分為以下14類。
4.2.1 噴花類:燃放時以噴射火苗、火花為主的產品。
4.2.2 旋轉類:燃放時主體自身旋轉但不升空的產品。
4.2.3 升空類:燃放時主體定向升空的產品。
4.2.4 旋轉升空類:燃放時自身旋轉升空的產品。
4.2.5 吐珠類:燃放時從同一筒體內有規(guī)律地發(fā)射出多顆彩珠、彩花、聲響等效果的產品。
4.2.6 線香類:用裝飾紙或薄紙筒包裹裝煙火藥,或在鐵絲、竹桿、木桿或紙片上涂敷煙火藥形成的產品。
4.2.7 煙霧類:燃放時以產生煙霧效果為主的產品。
4.2.8 造型玩具類:產品外殼制成各種形狀,燃放時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動作;或產品外表無造型,但燃放時或燃放后能產生某種形象的產品。
4.2.9 摩擦類:用撞擊、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體的產品。
4.2.10 小禮花類:燃放時放置在地面,從主體內發(fā)射(單筒內徑<76mm)并在空中爆發(fā)出珠花、聲響、笛音或飄浮物等效果的產品。
4.2.11 禮花彈類:彈體從專用發(fā)射工具(發(fā)射筒內徑≥76mm)發(fā)射到高空后能爆發(fā)出各種光色、花型圖案成其它效果的產品。
4.2.12 架子煙花:架子煙花是通過框架固定煙花位置、方向燃放的產品。
4.2.13 爆竹類:單個爆竹產品或多個爆竹組合而成的產品。
4.2.14 組合煙花:由多個單筒組合而成的煙花產品。
5 通用技術要求
5.1 標志
標志分為外包裝標志和產品標志。
5.1.1 產品外包裝標注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凈重、體積和“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zhí)行標準代號。
5.1.2產品標志(內包裝標志)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藥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應標明數量。
5.1.3 標識所用文字應符合《產品標識標注規(guī)定》要求。
5.1.4 警示語主體應不小于四號字并加框,對比色度清晰。
5.1.5 燃放說明應包括使用方法和場所、注意事項等,摩擦類應注明“不許拆開”字樣。
5.1.6 A級產品應注明“由專業(yè)人員燃放”等字樣。
5.2 包裝
5.2.1 產品必須有內包裝。內包裝材料應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紙張等,應封閉包裝。內包裝產品應排列整齊、不松動。
5.2.2 外包裝應采用適當的包裝容器,并封裝牢固。包裝容器體積根據品種規(guī)格要求設計,每件凈重不超過30kg。
5.2.3 包裝箱應有足夠的強度和防潮性。
5.2.4 摩擦類產品包裝應采取隔柵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證安全儲運。
5.3 外觀
5.3.1 產品整潔、表面無浮藥、無霉變、無污染。產品外型應完整、無明顯變形、無損壞、無漏藥。
5.3.2 文字圖案清晰。筒標紙粘貼吻合平整,無遮蓋、無露頭露腳、無包頭包腳、無露白現象。
5.3.3 筒體應粘合牢固,不開裂、不散筒。
5.4 部件
5.4.1 底座
5.4.1.1 固定在地面靜止燃放的煙花,筒高超過外徑三倍者,必須安裝底座,底座的外徑或邊長應大于主體高度(含安裝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5.4.1.2 底座應安裝端正,產品放置在與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不得傾倒。
5.4.1.3 底座應安裝牢固,在倒垂的主體上加50g重吊起,拿住底座保持一min主體應不脫落。
5.4.1.4 產品在燃放過程中,底座應不散開、脫落。
5.4.2 引火線
5.4.2.1 引火線應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要求。
5.4.2.2 點火引火線的點火部位應有明顯標識、禮花彈和組合煙花的點火部位應有護引裝置。
5.4.2.3 點火引火線應安裝牢固,應能吊起規(guī)定質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脫落。
a) 產品重在10g以下的應吊起10g重物;
b) 產品重在10~50g之間應吊起兩倍重物;
c) 產品重在50g以上的應吊起100g重物。
5.4.2.4 點火引火線的引燃時間應保證燃放人員安全離開,應在規(guī)定時間范圍內引燃主體。D級:2 s ~6s;C級:3 s ~13s;B:級5 s ~15s。
5.4.3 底塞
底塞安裝牢固(跌落過程中,不開裂、不脫落)。
5.4.4 吊線
各類煙花產品的吊線應在50cm以上,吊線強度應能在產品主體上加50g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線不脫落或不斷線。
5.4.5 其它部件
其它部件應安裝牢固,不跌落等。
5.5 藥種、藥量和安全性能
5.5.1 藥種
5.5.1.1 產品禁止使用氯酸鹽(煙霧類、摩擦類除外)。
5.5.1.2 產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沒食子酸、苦味酸、鎂粉(含鎂合金粉、改良鎂粉除外)、磷(摩擦類除外)。噴花類、線香類、造型玩具類、摩擦類、煙霧類、爆竹類、旋轉類、吐珠類產品禁止使用鉛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5.5.2 藥量
5.5.2.1 爆竹產品單個藥量大于0.5g的不允許結鞭,單個爆竹產品內徑>5mm的,不允許使用不散開的固引劑。
5.5.2.2 單個產品(A級除外)不得超過最大裝藥量(不包括引火線、填充物)。各級產品最大裝藥量見表1
5.5.3 安全性能
5.5.3.1 煙火藥的安全性能應定期進行測試,新產品投產前應進行藥物安全性能測試。
5.5.3.2 藥物安全性能檢測包括:跌落試驗、殉爆試驗、熱安定性、吸濕性、水份、PH值、低溫試驗、摩擦感度、撞擊感度、火焰感度等。
5.5.3.3 煙火藥的pH值應為 5~9。
5.5.3.4 煙火藥的水份應≤1.5%。
5.5.3.5 煙火藥的吸濕率應≤2.0%,笛音劑、粉狀黑火藥應≤4.0%。
5.5.3.6 煙火藥熱安定性在75℃±2℃、48h條件下應無分解現象。
5.5.3.7 煙火藥低溫實驗:在―25℃~35℃、48h條件下應無分解現象。
5.5.3.8 產品的跌落試驗、殉爆試驗應不爆燃。
5.5.3.9 煙火藥的摩擦感度:≤60%,撞擊感度≤50%(摩擦類除外)。
5.6 燃放性能
5.6.1 噴花類的噴射高度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D級<1m C級<3m B級<8m
5.6.2 各類煙花產品不得出現炸筒、散筒,各類升空產品不得出現低炸和火險。升空性產品最低發(fā)射高度應A級≥50m、B級≥30m、C級≥10m。
5.6.3 小禮花類、升空類產品的發(fā)射偏斜角應≤22.5°,旋轉升空類應≤45°。
5.6.4 聲級:B、C、D級產品最大聲級值應≤140dB。
5.6.5 產品的結構和燃放效果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5.6.6燒成率:各類產品的燒成率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表2 各類產品的燒成率
|
產品類別 |
燒成率(≥)% |
產品類別 |
燒成(爆響)率(≥)% |
|
噴花類 |
93 |
煙霧類 |
96 |
|
旋轉類 |
96(有軸)
93(無軸) |
造型玩具類 |
90 |
|
升空類 |
96(A級)
93(B級)
90(C級) |
禮花彈類 |
96
(傘類93) |
|
旋轉升空類 |
93 |
組合煙花 |
|
吐珠類 |
90 |
架子煙花 |
93 |
|
線香類 |
96 |
爆竹 |
90(B級)
85(C級) |
|
小禮花類 |
96(珠花類)
93(傘類) |
|
|
5.6.7計數類產品,計量誤差應≤±5%。
5.6.8 對存在有重安全缺陷的產品,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
5.6.9 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應≤0.5m,旋轉直徑范圍應≤2m。
5.6.10 線香類產品燃放時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m時)。
5.6.11 煙霧類產品燃放時不得出現炸筒或明火。
5.6.12 造型玩具類產品行走距離應≤2m。
5.6.13 各類煙花產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內不得裝藥或涂敷藥物。
5.6.14 摩擦類火花飛濺距離應≤20cm。
5.6.15 架子煙花:“焰火畫”、“字幕”應長度一致、密度均勻、不掉藥、不斷火、焰色效果清晰;“瀑布”不應出現筒體脫落、斷火的現象。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質量與標志、包裝
用目測方法進行檢驗
6.2 規(guī)格尺寸
用相應的符合計量要求且符合相應精度的器具進行測試。
6.3 牢固性與穩(wěn)定性試驗
6.3.1 引火線牢固性試驗
將樣品主體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線上吊起規(guī)定的重物(見5.4.2.3),觀察1min引火線是否脫落。
6.3.2 底座安裝牢固性試驗
拿起底座使主體向下,在下垂的主體上加掛50g重物吊起,觀察1min,底座與主體是否分離;并觀察產品燃放過程,底座是否脫落或者散開。
6.3.3 底座跌落試驗
將主體(安裝底座的產品不摘除底座)應水平狀拿住,從400mm高處,向厚度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個樣品重復3次,觀察底座是否開裂或跌落。
6.3.4 吊線牢固度試驗
在吊線上加50g重物后吊起,觀察吊線是否脫落或斷線。
6.3.5 底塞安裝平放性試驗
將樣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與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樣品不應斜倒,樣品旋轉任意角度后,重復上述試驗,也不得傾倒。
6.4 藥種、藥量、安全性能檢測
6.4.1 藥種采用SN 0545—1996中附錄A或相關標準方法進行。
6.4.2 藥量采用計量合格且符合相應精度的天平進行檢測。
6.4.3 吸濕性采用QB/T1941.5進行。
6.4.4 成箱產品跌落試驗:將成箱產品從12m自由落在較硬的光滑地面上,觀察產品是否發(fā)生燃燒、爆炸和箱體漏藥現象。
6.4.5 殉爆:在平坦的水泥地面上(場地應符GB 50161中規(guī)定),放置殉爆源即含藥量為11g的硝酸鹽(黑藥)爆竹一個,在它周圍的10cm、30cm的距離上擺放樣品。引爆殉爆源,檢查并記錄整體樣品是否燃燒或爆炸。樣品數量按GB/T 10632中正常批抽取。
6.4.6 撞擊感度測定按SN 0545—1996中5.4的規(guī)定執(zhí)行。
6.4.7 摩擦感度測定按SN 0545—1996中5.5的規(guī)定執(zhí)行。
6.4.8 PH值測試:按GB/T 9724的規(guī)定。
6.4.9 熱安定性測定:單個產品藥量在100g以下的,將產品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后,燃放,觀察是否保持原設計效果;單個產品藥量在100g以上的,稱取50.0g煙火藥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 h后,點燃,觀察煙火藥是否保持原設計效果。
6.5 燃放性能試驗
6.5.1 點火引火線的引燃時間的檢驗:用符合計量要求的秒表進行測試。
6.5.2 發(fā)射高度的測定:可選用標桿、測距儀、經緯儀及其它儀器設備測定,允許誤差:<30m時±2m,30 ~50m時±4m,>50m時±8m。
6.5.3 發(fā)射偏斜角的測定:將一直徑可改變的鐵絲圓圈,水平擺放在距樣品噴火口2m高處,圓心與發(fā)射點在同一垂線上,調節(jié)圓圈直徑與發(fā)射點構成允許偏斜角度,觀察燃放軌道是否穿過鐵絲圈,或采用相應的儀器設備進行測定,允許誤差±2°。
6.5.4 聲級值的測定:按QB/T 1942的規(guī)定進行。
6.5.5 燒成率:按數量將單位樣品逐個燃放,統計出燒成數與未燒成數。
7 驗收規(guī)則
按GB/T 10632規(guī)定執(zhí)行
8 運輸、儲存
8.1 運輸
運輸應符合國家對危險品運輸的統一規(guī)定。
8.2 儲存
8.2.1 產品應存放在專用危險品倉庫。倉庫應符合GB 50161要求,庫房應通風干燥,并備有相應的消防設施。
8.2.2 產品可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貨架)之間主通道應留有≥2.0m寬的運輸通道,堆垛或貨架距內墻至少保持在0.45m距離,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5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m。
8.2.3 倉庫的儲存量,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存藥量。
8.2.4 產品從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條件下運輸、儲存,保質期三年(含鐵砂的產品一年)。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