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個煙花,眼睛被砸傷最終失明,留下永遠的殘疾。身體和心理的傷痛應該由誰來負責?近日,合肥市中院審理判決了一起因觀看煙花給身體造成傷害的糾紛案件,受傷的是長豐縣某幼兒園的園長張女士(化名),她將煙花的生產廠家、代理商、銷售者告上法庭。在案件審理中,30米的安全燃放距離成了辯論的焦點。
看煙花眼受傷留下八級傷殘
去年4月4日,張女士的丈夫方某某(化名)從長豐縣雙墩鎮(zhèn)李某某的煙酒店中購買了6個“笛音聲響”的煙花。當天下午,張女士丈夫將他購買的煙花在合肥市瑤海區(qū)三十頭鎮(zhèn)某處燃放。張女士當時在一旁觀看,在煙花燃放過程中,突然有不明物體砸中張女士右眼,當時疼痛不已。
事發(fā)后,張女士被送往安徽省立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診斷為角膜上皮局限性脫離,虹膜離斷等。后來前往北京某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眼睛受傷過重已經沒有辦法治愈,也看不見東西了。經鑒定,張女士右眼盲目4級以上,屬八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為人人都要擔責
為了討一個說法,張女士將煙花生廠商、代理商以及最終實際銷售煙花的煙酒店(下稱銷售商)告上法庭,進行索賠。長豐縣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由于本案各方均未對涉案煙花進行相關鑒定,不能確定事故發(fā)生的真正原因,無法確認具體責任人。產品可能在生產、銷售、運輸、倉儲、燃放等任何一個或幾個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應由生產商、代理商、銷售者、消費者案外人方某某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每方承擔22.5%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煙花生產商、代理商、銷售商分別賠償張女士48408.7元。
一審判決過后涉事各方上訴
一審判決后,張女士、生產商、代理商以及銷售商均提出了上訴。張女士認為,涉案煙花是低空傾斜爆炸,她在整個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10%的責任。煙花生產商認為,產品是合格的,出產都經過湖南省煙花爆竹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檢驗,因此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商稱,該產品在外包裝上顯著位置印有該煙花燃放的詳細說明,“廠家已經盡了提示、警示說明義務。而作為代理商銷售該煙花沒有過錯!睂嶋H銷售商煙酒店則認為,煙酒店作為銷售該煙花沒有過錯。張女士及其丈夫作為消費者,應當預見到燃放煙花潛在的危險和后果,因此該后果應由消費者自己負責。
終審改判生產商和燃放者擔責
合肥市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雖然涉案產品符合國家相關的質量標準,在醒目位置標有警示標志和使用說明,并經相關檢驗為合格產品,但由于該產品屬于易燃、易爆,無法排除在生產中存在個別煙花有缺陷的現(xiàn)象。代理商、銷售商不是生產者,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對張女士右眼炸傷承擔賠償責任。合肥市中院認為,作為生產者應對張女士右眼炸傷承擔60%的賠償責任。而張女士的丈夫,在燃放煙花時,未能詳細閱讀該煙花爆竹外包裝注明的安全燃放距離,致使將站在一邊觀看的張女士右眼砸傷,應該承擔40%的責任。近日,合肥市中院終審判決,煙花生產商賠償張女士12.9萬余元。
疑問
受害人也要擔責?
據(jù)了解,涉案的煙花由安徽省長豐縣某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代理商)總經銷,由湖南臨澧縣某花炮廠(下稱生產商)制造,產品外包裝上注明安全燃放距離30米以外。事故發(fā)生后,代理商員工到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查并將事故煙花帶走。
一審法院認為,張女士在觀看煙花燃放時,未保持安全距離,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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